三、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作为交通过失要素:基础、体系地位与意义
在交通过失犯中,适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基础是什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在交通过失犯中属于何种性质的要素?适用它有何必要性或者说意义?对于这些本源性问题的解析,显然较之于适用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前提性问题的探讨更为重要。
(一)注意规范保护目的基础定位:作为行为基准的交通法规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核心是“注意规范”与“保护目的”,要想准确理解它们,必须结合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的基础,即作为交通过失犯行为基准的交通法规来说明。
新过失论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本质,然而,是否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不可能是一种主观内在的心理责任范畴,它是从外在上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客观的注意义务亦即是否实施了某种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这种客观的行为基准,如前所述是以交通行政取缔法规为标准来判断的,即“奠定注意义务基础的根据,所举出的是各种行政取缔法规,其典型的是道路交通法上的交通规则”。⒆例如,“将《道路交通法》所规定的徐行义务、确认安全义务、注视前方义务、停车义务、保持车距义务作为基准行为,违反这些义务的即为过失。其结果便是,业务过失致死罪便成为了这些违反行为的结果加重犯”。⒇这样的结果使得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新过失论以交通行政等管理法规作为判断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的标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21)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援引行政管理法规作为确定是否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判断基准,对于过失犯来说,是具有合理性的,对于交通过失犯来说,更无可责难之处。一方面,过失犯罪除却极少数的自然犯,例如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之外,绝大部分都是行政犯,交通过失犯就是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过失犯罪。“刑法上之处罚过失犯,仍类皆罚其被害人生命、身体之安全发生重大威胁或实害之情形,惟行政刑法已不乏对于特别事犯,为确保行政取缔目的之实效性,罚其违反行政取缔目的状态之过失犯”,(22)而对于行政犯,一般刑事立法都是采取空白罪状的方式,即必须援引行政法规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因为援引行政法规就认为会扩大过失犯罪的范围,那么行政过失犯罪的存在似乎都应受到质疑,而且包括故意犯罪在内所有的行政犯罪似乎都存疑问。所以,对于作为行政过失犯罪的交通过失犯来说,将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之基准借助于交通法规来判断,实属正常之理。故意类的行政犯罪如此,过失类的行政犯罪同样如此。另一方面,根据是否遵守交通法规来确定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认定作为行政犯的交通过失犯罪。“遵守交通法规的运输行为,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妥当的合法行为”,(23)而交通法规又是“根据经验和思考对可能危险进行全面预见的结果;交通法规通过自身的存在表明:在这个领域中,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24)比如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驾驶的行为,如果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驾驶人员是否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要根据行车时的情况具体分析;在得出肯定结论之后,其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还要借助于其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来判断,例如在十字路口是否减速、红灯亮时是否停车、转弯时是否打了方向灯、是否超载或超速以及是否酒后驾车,等等。所以,对于交通过失犯罪“行为基准”的设定借助于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恰恰可以避免司法人员对于过失行为的认定漫无边际,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对交通过失犯的认定更加容易也更加有章可循。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法学类注意规范保护目的与交通过失犯的成立(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