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交通过失犯 结果回避义务 注意规范保护目的 结果预见可能性
内容提要: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口]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过失犯罪如今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与交通事故犯的联系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⑴在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汽车行业日新月异,民众手中财富急剧增长,汽车驾驶者日益增多;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也致力于推动汽车大众化,因汽车驾驶而导致死伤等行为随之急速增加,交通事故已成为和平时期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杀手”。在此背景下,研究交通过失犯罪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交通过失犯而言,最为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如何认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这一问题与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及其理解适用息息相关。
一、交通过失犯的本质:结果回避义务之确立
交通过失犯,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在具有预见能力前提下,违反考虑避免犯罪事实发生的注意义务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交通注意义务是交通过失犯的核心,它包含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交通过失犯的本质是结果预见义务还是结果回避义务?旧过失论认为是结果预见义务,新过失论则认为是结果避免义务。如何取舍,是认定交通过失犯时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笔者以为,根据交通活动的特性以及现代社会生活的最低需求,宜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交通过失犯的本质。
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速交通工具如飞机、汽车、地铁、高铁等日益发展,以汽车为首的交通工具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但是,交通运输活动又充满巨大的危险,随时可能导致灾害事故的发生。旧过失论认为,只要没有履行预见结果发生义务的,就可以成立交通过失犯罪。据此,在公路上驾驶车辆,行为人一般都会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以及驾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过失犯罪,这无异于结果责任。比如,甲以正常的速度驾驶汽车行驶在某公路上,远远看见一头受惊的牛正在公路上横冲直撞,甲迅速采取措施,减速并且打左转向灯准备驶入旁边一条道路以避让惊牛,然而,受惊的牛以迅猛的速度冲击过来,恰好撞在意欲左拐的车辆前方,导致车辆撞向路旁行人乙并致其死亡。根据旧过失论,甲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采取了必要的结果回避措施,但是仍然没有避免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成立交通过失犯罪。在此,本属于不可抗力的行为也被作为犯罪处理,其结果导致交通过失犯的处罚范围大大增加。为了维持现代社会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社会运转的最低需要,对于交通领域的活动只能着眼于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双重层面来评价。为此,刑法学者创设了允许的危险理论,允许此类具有危险的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并对交通运输、医疗行业等领域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进行限定;限定的办法则是主张以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这些领域过失犯罪的本质,即行为人即使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法益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尽到了结果回避义务,也不构成过失犯罪。为此,类似于上述受惊之牛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因为乙已经尽到了最大可能回避结果的发生,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此时就不能追究乙交通过失犯的责任。新过失论的主张更能限制交通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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