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卖执法人员考试题库(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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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没有收集到批发卷烟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不准确。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实,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卷烟厂和别人处购进卷烟,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条款有误。

1、本案中没有收集到批发卷烟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不能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当地卷烟厂和别人处购进卷烟,应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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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五)程序:程序有误,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某实业公司无证批发卷烟案

2001年2月5日下午某市烟草专卖局接举报,反映某实业公司正在市区某路向某百货店批发卷烟,一部五十铃货车正待卸货。专卖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案发地点进行调查,当场查获某实业公司租用的小型面包车一辆及中华牌香烟1000条,价值359190元。案发当天,某市专卖局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壹仟条中华牌香烟全部为某实业公司批发给某百货商场的,某实业公司无从事批发卷烟业务的资格,百货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有该批卷烟的供货单、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询问笔录、书面自述、百货店采购涉案卷烟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某市烟草专卖局认定实业公司非法向某百货商场批发卷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实业公司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对实业公司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的20%的罚款,计人民币71838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2001年2月9日,案件承办人员向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及有关陈述和申辩权利(有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及罚款收据单NO0842160),其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希望尽快结案。当日,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实业公司经理袁某(有送达回证),袁某派人向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承办人员在袁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卷烟进行了清点,全数退回实业公司(有证据先行保存处理通知单)。至此,案件执行完毕。2001年2月11日,案件承办人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呈报结案(有结案报告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无证批发卷烟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无证批发卷烟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条款有误。

1、本案中批发卷烟的行为引用条款应为《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不能引用《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

2、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幅度应为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其他:按照本案列出的事实,遗漏了百货店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百货店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某实业公司购进卷烟,可以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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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案

2000年2月14日,某省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在某市七一路查获了26件有某县烟草公司标记的翻盖“哈德门”卷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此事进行调查。2月18日,某县烟草公司经理吴某来到省局接受了询问。案发当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该案所查获的26件翻盖“哈德门”卷烟属某县烟草公司所有,该烟草公司系委托批发单位,许可证经营地域范围仅限于该县,此批卷烟是该县烟草公司趁到省烟草公司交纳货款时从本县装车准备借机在某市销售的,26件卷烟按当地市场批发价格计算总值27,300.00元。省烟草专卖局对某县烟草公司经理吴某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县烟草公司对销售行为做了书面陈述报告,省烟草公司对该批卷烟开具了卷烟价格证明。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某县烟草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超越许可证范围从事卷烟销售行为,作为烟草主营单位知法犯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某县烟草公司超越许可证范围销售卷烟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15%的罚款,计人民币4095.00元。4月20日省烟草专卖局向某县烟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某县烟草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表示愿意接受处罚。4月27日省烟草专卖局向某县烟草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送达回证),并于当日实施了罚款,4月28日经领导批准结案(有结案报告表)。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无证批发卷烟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正确。 (五)程序:程序合法。

(六)综合评价:本案中当事人超越许可范围销售卷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序合法。

龚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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