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申请表第十项“规定年限内主要工程业绩表”的填写顺序提供各工程的相关材料。其中,申请承装类的,提供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收入审核报告、工程合同和决算书;申请承修、承试类的,提供工程合同和工程收入收款凭证或证明。
(九)附件十三:按照申请表第十一项“主要设备机具表——自有设备”的填写顺序,提供自有设备的购臵发票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要设备机具资产成新率核查及设备机具实实、帐实、帐帐核查报告;按照申请表第十二项“主要设备机具表——租赁设备”的填写顺序,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发票复印件。
(十)附件十五、十六:
1.申请性质是合并后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合并证明材料、合并前各方持有的许可证。
2.合并方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证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合并批准文件。合并方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证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合并方股东大会合并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合并的批准文件。合并方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合并证明材料”指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合并方股东
26
大会合并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一)附件十七、十八、十九:
1.申请性质是分立后申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分立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分立前单位持有的许可证。
2.分立前单位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分立证明材料”指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地方政府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分立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但不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证明材料”指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分立的批准文件。分立前单位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分立证明材料”指分立前单位股东大会分立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
3.“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业绩证明材料”指,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持证单位在分立时,按照管理规定由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分立后各单位承继原单位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业绩的情况,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绩及收入证明材料,并经电力监管机构认可。
(十二)附件二十: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许可证延续的单位提供其已经取得的许可证。
(十三)关于附件材料的其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查、核查报告的报告出具时间,距申请受理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27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电力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格(6)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