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登记为公法上的行为 。
2、物权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中的地位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问题的 提出
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物权行为的有效成立 (2)有因主义与无因主义
〖1〗有因主义:物权行为的效力为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所决定,即债权行为的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消或无效的,其物权行为随之相同命运。
〖2〗无因主义:物权行为的效力不为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所决定,债权行为的不成立、不生效力、被撤消或无效的,物权行为不受影响,仍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3)无因性对相对人及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无因性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无因性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 3、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
(1)物权行为理论独立性及无因性的评价 〖1〗利处
①法律关系明确,易于判断 ②有助交易安全
③物权行为的必要性:抵押权的设定等行为发生之际,即以为权利的实现,无所谓履行问题,与债权行为完全不同;从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含物权行为)看物权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④民法的高度技术性、体系性,及非法律人平行评价; ⑤大陆法系立法例的普遍性
〖2〗弊端
① 过分技术性,难于理解
——物权行为理论凌辱现实生活:一个买卖关系,有一债权二物权的契约关系;
② 物上请求权人沦为债权请求权人,对出卖人的保护失衡;
——承认独立性及无因性,则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撤消,卖方沦为债权人。
③ 善意取得制度足以保护交易安全,以此保护交易安全,似乎多余。 (2)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
〖1〗共同瑕疵。如,欺诈、胁迫
〖2〗债权行为为暴利行为,对物权行为产生效力影响
〖3〗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之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
〖4〗条件关联。将当事人的意思解释为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存在。债权行为有效存在,物权行为才能有效存在,如,买卖合同。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公示
〖1〗公示的必要性
物权的绝对效力 避免第三人遭到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损害 须有辨认的表征 公示方法
〖2〗登记,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 (2)公信
登记外观的绝对的和真正的公信力。 (二)登记制度
1、登记的意义(制度价值)
(1)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可不交付占有标的物为要件 (2)根据登记的先后确定权利的顺序及效力
2、登记的性质——国家权力的作用,为公法上的行为。因此:
(1)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或对抗)要件,而不是成立要件,登记不是私法上法律行为的构成部分;
(2)物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时,登记的效力不受到影响,只能依法请求涂消。 3、登记的种类 (本登记与预告登记) 4、登记的效力
信赖第三人的绝对效力 (深房字第0059524号案)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公示方法: (1)原则:交付
(2)例外:动产抵押,则须登记。 2、采交付的理由:
(1)实际管领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2)权利须占有的一般观念,反之,占有推定权利的存在 (3)采取交付与登记的成本分析
“收集与记录信息的成本”与“降低损失风险的收益”比较 3、交付的种类 (1)现实交付
(2)观念交付——不伴随现实的表征,简便,但不能充分现实物权的归属,公示力弱。 ① 简易交付,受让人占有动产,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的规定。
②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让与人可以对第三人之动产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③ 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得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第2章 所有权 q 所有权通则 q 不动产所有权 q 动产所有权
第1节 所有权通则
一、所有权的意义、功能和保障 (一)所有权的意义 1、全面支配
(1)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干涉 2、法律限制
(二)所有权的宪法保障
1、所有权的地位:财产权的核心
2、所有权制度的宪法保障令私法的存在获得一般的保障。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我国宪法
12A-1P: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3A-1P: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P: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 (一)所有权的内容 1、积极权能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占有为必要;
2)使用:依据物的用法,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以供生活上的需要。 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4)处分:广义解释。包括:
事实上的处分——指有形地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如,拆除围墙;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租赁、买卖)和物权行为(所有权移转、抛弃、担保物权的设定)。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权作为绝对权的特色。排除方法为所有人物上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限制
1、私法上的限制:为保障个人利益。包括: (1)关于权利的行使:
〖1〗禁止权利滥用;〖2〗诚实信用; 〖3〗自卫行为(私力救济)如,紧急避险
(2)关于相邻关系(详见后) (3)其他限制
〖1〗第三人物权的限制:如,地上权对所有人收益权能的限制
〖2〗当事人订立禁止所有权受让人处分所有权或其处分须经监督的特约。 【1】不违反公益;【2】协议有效;【3】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法上的限制
三、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请求权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通则134A 返还财产) 1、构成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注意: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可各自就共有物的全部为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2〗登记名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 (2)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
〖1〗占有人:现在占有之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占有人;
〖2〗无权占有人 【1】无权占有
所有人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须占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 A、侵夺其物,指,违反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其物。 B、无权占有,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其物。
关于有权占有,指,有正当权源的占有,包括: (A)基于物权的占有 (B)基于债权的占有 例
A的名画被B盗窃,出售与恶意的C,C将画寄存与D,D交给店员E保管。 A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为C(间接占有人)和D(直接占有人); B非现在占有人;
E为D的占有辅助人,而不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对象。 例A售房屋与B,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B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消灭时效,法律效果:
——A不得主张B为无权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
如A在B的登记请求权罹于时效以后其将该屋出售与C,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时, ——C可对B主张无权占有,请求返还该物。 2、法律效果
(1)占有物的返还,所有人可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 (2)对直接占有人为物的返还; (3)对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二)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1、构成要件 (1)妨害
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通则134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类型 妨害和损害的区别 妨害的不法性
妨害须违法,所有权人才能排除之。
否则负担忍受义务,由妨害者负担(容忍)举证责任。 忍受义务包括:
【1】基于法律的规定,如,紧急避险、相邻关系等 【2】基于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对所有权人的限制 【3】基于债权,如,承租人权利。 (2)请求权的当事人
〖1〗请求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2〗请求权的相对人
【1】行为妨害人,指依据自己行为对他人所有权为妨害的人。
【2】状态妨害人,指持有人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之物或设施的人(对造成妨害之物或设施有事实上的支配者),不限于该所有物或设施的所有人,包括占有人。 2、法律效果
(1)措施,排除妨害。如,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涂销登记等
(2)妨害除去请求权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主张恢复原状,只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属于给付之诉。
(3)妨害人应负担除去的费用。
(三)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1、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指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的可能时,有权请求防止。如, 2、《民法通则》134A 消除危险 四、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一)时效取得制度的功能
(1)维持一定事实继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建立的新秩序 (2)尽快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排除因时间经过导致的举证责任的困难 (4)权利缺陷经时效而治愈,利于物尽其用
(二)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1、基本构成要件 1)占有
(1)自主占有,出于所有的意思(基于占有的推定,无须占有人举证)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2)和平占有,非以强暴、胁迫取得或维持占有。
〖1〗如取得占有出于强暴胁迫,维持占有是和平的,则从强暴胁迫情事终止时,为和平占有。
〖2〗取得虽出于和平,但以强暴胁迫维持的,变为非和平占有。 (3)公然占有,非以隐藏秘密的方法为占有。
2)期间的经过 (草案66A)
(1)以所有的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连续占有他人的动产的,取得所有权;
(2)占有之始,为善意(不知,事实性判断)并无过失(注意义务,合法性判断)的,为5年。
3)他人之物
(1)应为可转让物;(2)可为共有物。 2、时效取得未经中断 1)时效中断的事由
(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如,抛弃
(2)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如,承认物主的所有权 (3)占有被他人侵夺而没有依法回复,如,被盗 (4)取得时效最后6个月发生不可抗力;
(5)其他,如,违背构成要件、所有人依据请求或起诉行使其权利时,取得时效进行的中断。
2)时效取得的中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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