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节,二
1、财团抵押的意义
~,以企业的财团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与其他财产权利集合而形成一个财团设定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第2-5节,二
2、财团抵押的类型比较
第2-5节,二
3、我国担保法第34条是共同抵押还是固定式财团抵押 (1)两种意见 (2)比较: 第2-5节, 三、最高额抵押
第2-5节,三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主要适用
(1)连续交易关系,如,连续供货之合同 (2)连续借款关系
第2-5节,三,(一) 3、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第2-5节,三
(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部分法律条文解析
1、81a,关于法定决算事由 2、82a。
第2-5节
四、权利抵押
1、概念:~,准抵押权,指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抵押权。
(1)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通常为用益物权
(2)准物权 ,物权以外,视为物权者。准物权非以现在特定之物为标的,其标的为无形利益;将来权利人依据特定的行为,可使发生、确定、存续、变更、或消灭特定的法律关系。 (3)权利抵押不包括 :邻地利用权 、抵押权、身份权、债权 第2-5节,四 2、抵押权的设定
(1)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登记生效,但为继承而取得抵押权的,无须登记 3、现行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1A,47A, (2)《担保法》 ,34A-3S-P、34A-5S-P 第2-5节
五、证券抵押 案例 题目
1、什么是证券抵押 2、证券抵押的特点 3、证券抵押的优点
第2-5节,五
1、证券抵押,指以流通为目的,发行证券而成立的一种特殊的抵押权。 2、证券抵押的特点 第2-5节,五, 3、证券抵押的优势
(1)兼顾投资的安全性与流动性
(2)转让手续简化,依背书交付完成转移。
4、我国现行法没有承认此项制度
第2-5节
六、动产抵押 第2-5节,六
1、不占有标的物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1)动产种类的增加与价值的提高 (2)经济发展须融通资金的迫切
(3)针对动产已有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的局限性,在通过占有的移转而公示确保交易之安全与不能兼顾动产的使用权(效率)的矛盾。 第2-5节,六
2、动产抵押的定义:
~,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提供的担保物权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就其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
法律制度。 第2-5节,六
3、抵押物的种类:
广泛性: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成品、成品、农林渔牧产品、牲畜、车辆、船舶等。
第2-5节,六
4、国外立法例动产抵押之成立、生效与对抗的法律规定 (1)M1:书面成立,登记对抗
(2)M2:[日],农业动产信用法
〖1〗须登记,但虽为登记不得妨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2〗动产的所有权人为抵押动产的让与或供其他债务的担保时,有告知其抵押权标的与相对人的义务,否则受到处罚。
第3章 质权
? 质权概述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第3-1节 质权概述 一、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点(参表格) 第3-1节,一
2、质权的特点(表格) 第3-1节
二、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2、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3、民事质权、商事质权、营业质权
第3-2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意义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意义:
(1)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效力的从属行、物的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以动产为标的;
(3)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87a 〖1〗应为流通物 ; 〖2〗应为特定物 (4)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清偿 第3-2节
二、动产质权的发生 (一)基于法律行为 1、设定
(1)当事人:63A-2P
〖1〗质权人,即债权人 〖2〗出质人:
(A)债务人或物上保证人 (B)通常为质物的所有权人
(C)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出质人应有处分权 。 (2)标的物
〖1〗须为适合留置的动产
〖2〗须为具有让与(流通物)性的动产 第3-2节,二,(一),1 (3)被担保之债权
〖1〗通常为金钱债权,也包括其他类型债权。
〖2〗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可为被担保的债权,如,最高额质权。 〖3〗罹于消灭时效的债权可为被担保的债权。12a-2s-p (4)设定行为
〖1〗要物契约,包括现实的交付,观念的交付(87a、88a)——含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含占有改定。(参补充) 〖2〗单独行为(如,遗嘱)
2、让与
动产质权应与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让与(附随性)。 第3-2节,二,(一),4、(1)补充 例:(卖)A——B(买),C:第三人
简易交付, 受让人占有动产,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的规定。88a
指示交付,让与人可以对第三人之动产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88a.
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得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87a. (不能体现留置效力) 第3-2节,二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1、取得时效 2、善意受让 1)要件:
(1)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处分权 (2)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 (3)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 2)现行法依据:84a 3、继承:
(1)无须继承人知道质押的事实 (2)无须占有质物 第3-2节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1、现行法依据:67A
2、与抵押权46A的比较 : (1)相同点:
〖1〗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不可分性:96a§ 71a
(A)质物的全部应担保其债权的各部; (B)质物的各部应担保其债权的全部 。 第3-2节,三,(一)
(2)不同点:质押所担保的范围较抵押为广
〖1〗质物保管费用:67A ;
〖2〗因质物隐含有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要件 :90a (A)须质物有瑕疵 (B)须其瑕疵为隐蔽
(C)瑕疵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3〗范围广泛理由: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即使有扩张,通常不至于影响后次序的担保物权人。
第3-2节,三
(二)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 1、从物
举例
A电脑公司将其所有的十台笔记本电脑质押B公司,担保其债务的履行。A向B交付了电脑,但电源及外挂的光软驱未为交付。
B公司实行质权时认为光软驱是电脑的从物,基于主物及于从物而主张将该批电脑的光软驱一并作为质押物。 A公司不同意。
第3-2节,三,(二),1
(1)通说。以从物是否交付质权人占有,作为及于效力的认定标准。
(2)现行法依据 :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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