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现人有请求30%的报酬。
担保物权
第1章 担保物权概述
q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 q担保物权的种类
q担保物权的本质与特性
第1-1节 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 案 例 题目
1、担保物权的意义
2、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1-1节 担保物权的意义与社会作用 一、担保物权的意义
1、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1)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价值权 (2)担保物权的目的性和从属性
2、担保物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成立的权利 3、保物权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1)在一定范围(权能或方式)内对物的支配,例如,48A (2)定限物权的优先清偿力,例如,33A,63A,82A 第1-1节
二、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1、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担保物权制度 2、担保物权的债权担保之法律作用 (1)超越债权平等原则
(2)优越于合同的保全制度(参:合同法73A、74A) (3)优越于人的担保制度(参:担保法之保证) 3、担保物权的融资的经济作用 4、建立市场信用体系之社会作用 第1-2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案例
题目
1、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沿革 2、担保的常见分类
3、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1-2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 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一)沿革
1、1929-1931,的民法典 2、1986,《民法通则》 3、1995,《担保法》 4、2000,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1-2节 , 一
(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法典结构 2、担保法:
(1)债权的内容:保证、定金
(2)物权的内容:抵押、质押、留置 3、民法典草案物权部分的结构 4、未来民法典对现行法的继受 (三)担保物权的复杂性
〖1〗跨越债权法、物权法两大领域;
〖2〗主体的多元性带来利益衡量的复杂性;
〖3〗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导致缺少物权法的总的基础,即现行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缺少理论基础、落脚点和背景
〖4〗现行担保法的有些错误之处及不确定因素。 第1-2节 ,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1、担保的常见分类(1) 第1-2节 ,二、1 担保的常见分类(2) 第1-2节 ,二、
2、担保物权的分类(1) 第1-2节 ,二、
2、担保物权的分类(2) 第1-2节 ,二、
2、担保物权的分类(3) 第1-2节 ,二、
2、担保物权的分类(4) 第1-2节 ,二、
2、担保物权的分类(5) 第1-2节 ,二、
2、担保物权的分类(6)
第1-3节 担保物权的本质与特性 一、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比较 第1-3节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1A
(1)从属于债权存在 ——担保物权的复杂性 (2)对独立担保的讨论 2、伴随性
(1)债权移转时,担保物权应当同时移转 ,50A (2)最高额抵押在确定(特定)前的例外 , 83a 3、不可分性 (担保的债权在未受清偿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 ),71a 4、物上代位性 ,58A 第2章 抵押权 ?抵押权概述 ?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消灭 ?特别抵押权
第2-1节 抵押权概述 案例
题目:
抵押权的意义
抵押权的特性 第2-1节
一、抵押权的意义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33A)
2、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1〗物权性,〖2〗物权的优先效力与追及效力 67a-1p (2)抵押权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而设定的物权 (3)抵押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第2-1节
二、抵押权的特性
1、成立、移转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1A
2、抵押物、担保债权和债务的不可分性, 71a,(不是指抵押权与主债权的不可分,而是指抵押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 58A,80a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毁损,因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替代物,而无须追及原物。 第2-2节 抵押权的取得
? 依据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 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抵押权
? 继承
第2-2节
一、依据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 案例
题目
1、依法律行为取得的抵押权的设定与让与
2、登记制度 第2-2节 , 一 1、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的设定,指通常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发生效力。
(2)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实质上为(物权)法律行为 。
2、抵押权的让与
——应与担保的债权一并让与
补充: 关于登记制度 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 第2-2节
二、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抵押权 案例:
题目
1、什么是法定抵押权? 2、现行法依据
3、法定抵押权的内容 第2-2节,二
1、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抵押权。 2、现行法依据。合同法:286A 3、内容:
(1)当法定抵押权与约定之抵押权竞合时,法定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2)特点:无须约定、登记,依法成立。 合同法,286A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 合理期限
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2节 三、继承
案例:
第2-2节,三 1、理解:
(1)理由:债权继承,抵押权为从权利 (2)无须登记,即生效
(3)法定继承:可适用抵押权继承; 遗嘱继承:可适用抵押权继承; 遗赠 :不可适用抵押权继承。
第2-3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举例 题目
1、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的定义 2、现行法规定及理解
3、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第2-3节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可以受优先清偿的范围。 2、法条理解:《担保法》46A 第2-3节
二、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2-3节 ,二 2、从物
抵押物的从物属于抵押权效力可及的范围吗? 从物原则属于抵押权效力可及的范围 第2-3节 ,二 3、从权利 题目
从权利是否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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