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笔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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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源地、水井、沟渠及其他水流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可依法自由使用其水。 (2)理由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其行使利益的范围包括土地的上下。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8、用水权人的物上请求权-122A (1)解说

水源地或水井的所有人、使用人,对于他人因进行工事而杜绝、减少或污染其水时,无论其有无故意、过失,都可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其水为引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需的,可请求回复原状。 (2)注意

A、立法目的:保护用水权人利益 B、无过失责任,但法院应有裁量权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9、使用邻地余水的用水权-123A (1)解说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须,非以过巨的费用及劳力不能得水时,可以通过支付偿金而请求使用邻地人的有余之水。 (2)注意

A、偿金性质为对价补偿,非损害赔偿; B、不能得水,包括从他地内引水。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10、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变更水流或宽度的限制-124A (1)解说

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其水流或宽度。如果两岸土地,均属于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时,该人可以变更水流或宽度,但应留下游水路。 (2)注意

A、”应留下游水路”,指保证下游水路与上游水路的连接。 B、应顾及河道土质、形状可能引发水患因素。 土地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 11、堰的设置与利用权-125A (1)解说“堰”

堰,壅水也。――《说文》

“谁家能堰东流水?”――唐·卢照邻《行路难》

水流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设堰的必要时,可以使其堰附着在对岸,产生的损害应支付偿金。 (2)注意

A、设堰人的容忍对岸人的使用堰的义务 B、对岸人享有用堰权。 四、关于通行的相邻关系 1、必要的通行权-127A

(1)土地、建筑物因与公路无适当的联络,导致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应以损害最少的处所或方法为之,并应支付损害偿金。 (2)通行权人必要时,可以开设道路。但应支付损害偿金。 2、通行权的限制-130A

土地一部让与或分割,导致有不通公路的土地时,不同公路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行受让人、让与人或其他分割人的所有地或使用地。该通行权无须支付偿金。

五、其他相邻关系

(一)管线安设权-126A

1、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通过他人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其他线管的,或虽能安设但费用过巨的可以通过他人土地而安设。但应遵守最小损害原则及补偿原则 2、如后来发生—— (1)安设无须通过邻地, (2)或需费不大, (3)或对邻地损害增加等——特定情事时,被安设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变更安设。 (二)土地的禁止侵入权与例外-131A

1、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禁止他人侵入土地。

2、例外

(1)他人有通行权 (2)依习惯允许的。

(三)搜索或取回动物时的允许进入-132A

1、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他人物品(如,水、风、雪崩、泥石流所致)或动物(如,蜂、鸟、鱼、畜)偶然进入其土地时,负担容忍该物品或动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进入其土地搜索或取回。

2、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受有损害的可请求赔偿,或留置该物品或动物。 (四)邻地使用权-133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邻地人在其疆界或附近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有使用其土地的必要时,应允许邻地人使用,但邻地人应支付损害偿金。 (五)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134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烟气、臭气、灰屑、宣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类似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侵入轻微,或习惯认为相当轻微的除外。

该侵害,也称“安居妨害”、“近邻妨害”。 (六)损害邻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险的预防义务-135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发生损害。

(七)电信妨害的改善请求权-136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导致邻地人的电信的接受受到妨害时,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请求为必要的改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非由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营造的,或其所有权移转时,邻地人可直接向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人请求。

但轻微的妨害不适用。

(八)建筑物、构筑物等倾倒的危险的预防请求权-137A

建筑物、构筑物等倾倒的危险的,邻地人有权请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九)越界建筑房屋的异议-138A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疆界,邻地人如知道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

但可请求相当的价金。

(十)植物枝根越界的刈除-141A 1、说文解字

刈,断也。――《广雅》

2、规则: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邻地植物的枝根逾越疆界时,可以向植物的所有人请求在相当的期间内予以刈除。

在上述期间不刈除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刈除,并对产生的费用有请求权。 但越界枝根不影响土地利用的不适用。 (十一)邻地人的果实取得权-142A

果实自落(风吹或成熟的自然堕落)在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 (十二)通风与采光的保护-143A

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与相邻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和采光。

有对通风及采光有危险时,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不请求采取避免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六、相邻关系的准用 1、基地使用人 2、农地使用人 3、邻地利用权人 4、典权人 5、承租人

6、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利用人。 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即邻地利用权,以他人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宜只用的权利。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图表)

第4节 动产所有权 第1款 动产的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意义

1、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与善意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多样化立法。

(1)不承认的立场——罗马法、葡萄牙、南美部分国家等 (2)承认之极端法立场——1942意大利民法

(3)承认之中间法立场(在占有委托的情况下承认)——多数立法例。 3、保护信赖的社会伦理 二、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

1、取得时效——即时取得。与取得时效的相同之处(无权人处分、原权利人权利不受在先保护、保护动的安全) 2、权利表见责任 3、占有效力 4、法律特别规定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为动产

(1)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讨论(参后)

(2)无记名证券化权利的讨论(完全证券证券) (3)占有委托与占有脱离(关于本人的引致)

2、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1)理由:占有产生公信力

(2)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1)非所有权人 (2)无处分权

4、基于法律行为受让的动产——保护交易的要求 (1)继承人虽善意占有但不能取得所有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为同一人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如,公司合并 (3)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5、受让人须占有该动产 6、受让人为善意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原始取得所有权

2、在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权关系,包括: (1)债务(如,保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2)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3)让与人取得的对价构成不当得利。 补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讨论 (一)规范的基础

1、通常状态,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登记,因而足以保障物权变动的真正状态 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范的基础:

(1)登记机关的错误或疏漏;如,A屋登记为B屋

(2)不动产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A死,B办理继承登记,C为真正的继承人。

(3)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没有办理登记;如,征收的土地手续完毕,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3、立法例

(1)德国、瑞士民法有明文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2)我国没有法律规定。有待学说和判例 (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1、信赖的客体——不动产登记不真实为要件,包括 (1)某登记的权利存在,但主体登记错误

(2)登记权利不存在,如,地上权或抵押权误被涂消 (3)限制登记不存在,如,预告登记误被涂消。

注意:土地的面积、形状、当事人年龄等不在保护的范围。 2、受保护权利的变动限于法律行为上的交易 理由:保护交易安全。

3、善意信赖土地登记——恶意不受保护

第2款 添 附(表格) 第3款 遗失物拾得与埋藏物发现 一、遗失物拾得 (一)概念

1、遗失物,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的动产; 2、拾得人,最先占有遗失物的人; 3、受交付之人:

(1)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或住户管理人(154A);

(2)对于法律禁止私人持有或可能为赃物的,应在拾得之日起5日内交付公安机关。 (二)拾得、通知与返还 遗失物拾得

(三)拾得人的费用补偿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1、费用:保管费、公告费、其他必要费用 2、报酬:遗失物价值20%—3% (四)遗失物的取得权

通知或公告6个月内,无人认领,拾得人取得所有权。 二、发现埋藏物 (一)概念

1、埋藏物,隐匿于动产或不动产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 2、发现人

(二)权利归属

1、发现之日起10日发布公告,公告6个月后,发现人取得所有权。 2、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与发现人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 3、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据前条主张取得所有权。 发现埋藏物

(三)有文物价值的埋藏物

1、具有重要的考古、艺术或文化价值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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