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 第四部分 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
5.19 特殊交通运输的许可
如果受总承包商控制的任何工作的场外运输有重量或体积特别大的设施或设备,且根据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是需要特别许可的,总承包商应负责为此类异常重量和体积的设施或设备进场运输的过桥和过路办理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总承包商将被认为已完全了解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在他的投标书中作了充分的考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将不会受理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5.20 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和恢复
5.20.1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定所有现场内和毗邻现场的所有的
现存排水口、污水管、电缆沟、市政服务设施的总管、电信电缆和光缆、高架电缆和树木等,并作好相应的保护和维护;总承包商应自费对那些因受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总承包商因临时或永久工程施工需临时中断任何市政设施的总管或其它设施时,应首先从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取得相关许可;总承包商应周密计划和科学组织,保证此类中断的时间应尽可能短。
5.20.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商应负责保护所有的现有道路、步行道、踏步和在它们
地下的可能的服务设施;总承包商应自费对那些因受他控制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直至达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满意,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
5.20.3 总承包商应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
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总承包商和其他受总承包商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总承包商应保证业主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
5.21 避免恶劣天气的影响
总承包商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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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任何因恶劣天气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和工期的延误由总承包商自己负责。
5.22 垃圾清运
5.22.1 总承包商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足够尺寸的垃圾
箱;现场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5.22.2 如果总承包商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现场垃圾,且在收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或有关政府
机构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具体行动,业主可雇佣其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或由业主从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5.22.3 专业分包或其他承包合同文件中(如果有)应要求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如果有)
将他们的生产垃圾堆放到总承包商设立的垃圾存放点,由总承包商负责清运和消纳。
5.22.4 总承包商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 5.23 成品保护
5.23.1 总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
专业分包商和其他承包商(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
5.23.2 本工程的全部工作面由总承包商控制,任何未完成的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如果
有)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责任将由总承包商负责。在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有义务对专业分包商或其他承包商的成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如果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并且责任不清时,一律由总承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5.23.3 总承包商应制订并实施成品保护计划,其中包括拟投入的人员、材料和设备、施工过
程中工作面移交的管理办法、成品保护的具体要求、对重点项目拟采取的特殊措施等。
5.23.4 成品保护计划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成品保护计划中的成品包括任何已进
行但未完成的、因施工工艺和工序安排等原因而暂时中止的工程或工作。
5.24 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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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 如果总承包商和任何分包商,包括专业分包商,计划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爆破
方法或带炸药的工具等,总承包商应提前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总承包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总承包商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5.24.2 爆破雷管和炸药的当量不应超过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许可范围和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
能限定的许可范围;任何情况下,总承包商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混凝土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5.24.3 总承包商应负责妥善使用、储藏、管理在现场内的所有使用炸药的工具,保证这类工
具始终处于安全使用的状态。
6. 临时工程和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
6.1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办公室和办公条件
6.1.1 总承包商应在他的投标书中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室、现场生活用房、食
堂等相应设施。
6.1.2 总承包商应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雇佣的为本工程提供服务的其他驻场办公机
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室(不包括现场已经存在的临时办公室)以及一座不小于45 平方米的卫生间,办公室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 米,且应配备足够的空调和暖气、照明、电源和电源插座电话系统以及网络系统;办公室平面分隔和布臵以及结构安全性设计验算应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6.1.3 总承包商还应为业主提供由业主专用足够的现场停车位,停车位应带有符合交通安全
要求的标志线、标志牌、照明设施等,并应有确保停车安全的措施。
6.1.4 现场办公室、会议室、样品间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2 临时道路和现场出入口
6.2.1 总承包商应依照政府有关机构关于交通运输的限制规定,提供他认为对工程实施是必
要的或为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了的所有现场临时出入口和做硬化处理的临时道路;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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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应负责向政府有关机构交纳任何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定收费、押金等。
6.2.2 在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商应将他计划的包括临时道路、出入口等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臵图连同做法说明一起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可就临时道路等的布臵和做法发出说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意见的指示,总承包商应相应遵照执行。
6.2.3 总承包商应提供并维护所有必要的现场临时道路和出入口等,并确保现场内的所有通
道都是全天候的;业主提供的出入口的位臵已标定在随招标文件发出的现场平面图中;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完工时,总承包商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如果现场已有任何地面铺装,总承包商应按政府有关机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临时保护并对任何损坏或损害进行随时修缮,并达到有关政府机构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满意。
6.2.4 现场内的临时道路应考虑形成环路,以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的需要。
6.2.5 现场临时道路、出入口等应在工程完工时拆除并恢复地表和任何设施的原状。 6.3 临时供电、上下水
6.3.1 总承包商应在现场为工程各楼层、各区域提供所有必要的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
统;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文件下的具体工程情况,在他的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中就满足上述要求所需的管材、阀门、配电箱、电缆、仪表、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做合理考虑,并以此作为形成相关费用报价的基础。
6.3.2 总承包商应负责确保和维护临时上、下水和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有关政府机构
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完工和相应永久工程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临时用电和用水、排污的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先行支付,生活用
水用电和工程用水用电的费用分别承担,详见合同通用条款12.2。
6.3.4 临时上、下水和供电设施应至少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与市政总管或干路预留连接点做临时连接;
2) 场内临时总控室或配电室、仪表、阀门、场内主管主线、场内支管支线、三级供电所有配电箱(保证三级配电箱间的距离不超过50 米)、各类临时检查井、沉淀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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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有临时照明设施,包括36 伏变压器、灯架、灯头、灯具、电线以及足够的用于维护的备用件和零配件;
4) 供水和供电系统要保证对各现场电动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足够的电力供应和对所有工序施工的临时供水;
5) 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等所有现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临水临电供应; 6) 临水和临电系统应保证每天24 小时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以确保因工序本身要求和进度计划要求的加班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7) 为保证临时用电的不间断,总承包商应考虑一个足够功率的备用燃油发电机和配套的机房、系统转换设施燃油、和专业维修人员等,以保证一旦出现外部停电时,备用发电机能自动启动,保证现场主要施工工作、 电动机械设备和办公生活用电不会受到外部停电的影响;
8) 下水系统还应包括必要的临时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证在整个施工期间,现场范围内不会有积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 在实际完工前,主要的永久设备和系统的试车需要永久电力,总承包商有义务协助业
主确保永久电力的供应;特别是,总承包商应与有关政府供电机构协调,在供电机构要求的时间前,完成永久配电室的工作并使其具备永久连接的条件,且总承包商应为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设施和辅助工作;将配电室提前移交给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不能理解为是业主的对该部分的接受。
6.3.6 永久连接的许可由业主负责申请,且由业主负责所有有关的费用;乙方应在工程进行
到具备永久连接条件和需要政府供电机构做永久连接时,立即就此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6.3.7 在实际完工交付前,所有的水电费用都由总承包商支付,包括试车所耗费的用水以及
永久性电源的费用。
6.3.8 总承包商的现场临时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统应满足政府有关市政管理机构的排放标
准,包括对排放前需经过场内沉淀处理和临时厕所需带有符合分级标准的化粪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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