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照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6、以氯氟烃(CFCS)物资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压缩机等机电产品(了解) 八、汽车
(一)报检范围
列入《法检商品目录》的汽车,以及虽未列入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的汽车。 (二)报检要求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在进境口岸或到达站办理报检手续。 1、报检提供的单证: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列明车架号)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非氯氟烃(CFCS)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明等证单 (7)有关技术资料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单位用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私人用户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报检时须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2、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三)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 2、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3、进口汽车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贴有认证标志,并须经检验检疫机构验证及检验合格。
4、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九、石材、涂料
(一)报检范围:进口石材和涂料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符合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
3、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涂料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1、登记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2)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
2、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涂料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次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性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定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 (二)报检范围:
1、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2、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 3、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1)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领取废物进口许可证)。 (2)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三)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签订的进口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是检疫: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致病微生物。(了解) (四)报检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2、入境废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重点)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装运前检验证书》
(5)《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 (6)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五)其他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
1、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1)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十一、特殊物品 (一)报检范围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二)审批程序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2、入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
3、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局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4、受理申请的直属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6、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三)报检要求
报检时,报检人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发票、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实施查验。 十二、展览物品
(一)报检范围:参加国际展览的入境展览物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二)报检要求及其他检验检疫规定
1、展览物品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证单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需进行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手续。 3、入境展览物为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4、如属于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可以持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或卫生检疫的,应按相关规定实施检疫。 5、入境展品不必进行品质检验和免于3C认证。
6、入境展览品运抵存放地后,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展览物品,可以进入展馆展出,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7、入境展览物品仅供用于展览,未经许可不得改作它用。展览会结束后,所有入境展览物品须在检验检疫人员监管下由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运、留购或销毁处理。 8、留购的展览物品,报检人应重新办理有关检验检疫手续。 十三、来自疫区的货物
(一)疫区分为:动物传染病疫区、植物疫区、人类传染病疫区 (二)来自疫区货物的检疫
1、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能入境。来自疫区的其他货物在报检要求上与非疫区相同。
2、与疫情有关的对应产品不能进口。对于与具体疫情无关的货物,检疫要求没有特别的变化。
(三)来自疫区货物检疫处理 1、动物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措施。 (2)处理的方式: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2、植物检疫处理
(1)方式: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结果:
①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②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卫生处理(了解)
4、禁止入境的疫区货物(了解) 十四、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
1、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
2、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除外。 3、自2006年1月1日起,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以下简称IPPC)专用标识。 (二)报检要求
1、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6、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2)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其他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伪造、变更、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第三章 第四节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出境动物的报检
1、报检范围:动物指的是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2、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检,隔离前7天正式报检; (2)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应在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输出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的单证(了解)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其他规定和要求
(1)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2)出境水生动物的其他规定
①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②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③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
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要注意的规定 1、报检的范围(了解) 2、报检时间
(1)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2)出口肉类产品在启运前,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六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
3、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应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交相应外贸单据外,还应提供如下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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