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精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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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十、出境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二)除害处理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需报检。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标识加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报检提供的单证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有关外贸单据外,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供现场检验检疫人员查验放行和核销。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三年。 十一、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主要分为: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食品包装等三大类。

(一)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出境一般货物的运输包装,必须进行性能检验。 1、报检范围

出境一般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是指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了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可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分单。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1、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2)报检应提供单据(了解) (3)其他规定和要求

①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②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①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②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③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

⑤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2、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境。 (1)报检义务人

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2)报检应提供单据(重要考点)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②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③危险货物说明

(3)《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 ①外贸经营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②《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③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 (三)出境食品包装 1、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了解) 3、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未经检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3)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 1、报检范围(了解)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还应提供 (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2)产品检测报告等符合性证明文件 3、其他规定和要求

十二、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在报检时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供有关的外贸单证,还应提供小型气体容器的产品标准、性能试验报告和包装件厂检合格单。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报检范围(了解)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单,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检验证书。 2、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如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3、关于援外物资供货厂商的资质条件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2)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商必须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选用获得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 4、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但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凡市场采购物资,需单独注明“市场采购”。

(3)援外物资总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总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向生产厂家直接购买,申请产地检验并取得换证凭单。

5、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十四、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货物的装运前检验

(一)报检范围: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出口产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

(二)报检义务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

(三)报检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检义务人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义务人在报检时应提交报检单、合同、信用证以及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 (五)装运前检验内容

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 十五、出口至伊朗工业产品的装运前检验

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报检范围,列入《法检目录》中第25-29, 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十六、出境市场采购出口货物 (一)报检范围

市场采购货物是指发货人直接从市场采购、货物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和危险品。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得以市场采购的形式出口。

(二)报检时间和地点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的外贸出口单据外,还应提供 (1)符合性声明;

(2)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 (3)商品采购票据等市场采购凭证; (四)其他规定和要求

1、市场采购货物应在采购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监管方式。 2、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应当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标准要求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技术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及相关标准检验。如果进口国要求的则按合同约定实施检验。 3、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单证,在单证中注明“市场采购”。

十七、出境非贸易性物品 (一)一般要求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于检验;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或卫生检疫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相关单证报验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报检

1、持证人可以将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 2、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免于3C认证和品质检验;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涉及动植物检疫的,按规定报检。

第五节 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

一、保税区

(一)报检范围:

(1)列入《法检目录》的应检物

(2)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1)(2)(3)(5)的规定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属于了解内容。注意(4) (4)保税区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检验检疫程序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2)(3)属于了解内容。

(4)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 2、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1)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2)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4)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3)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以及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5)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3、保税区内互流通的应检物

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无须报检。 4、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了解) 二、出口加工区(了解)

1、报检范围(与保税区一样)

2、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3、检验检疫程序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2)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三、边境贸易区

边境贸易主要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 (一)报检范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报检)管理制度。 (二)报检要求:报检手续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报检手续基本相同。

1、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应当在商品生产地检验,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和查验。2、边民互市贸易出口商品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章 第一节进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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