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第五节 出入境人员伴侣动物申报
一、伴侣动物的申报要求
1、入境人员携带伴或托运伴侣动物进境时,每人限一只,还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
2、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出境人员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伴侣动物的入境检疫程序
1、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伴侣动物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当场予以放行。
2、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单而暂时截留的,在截留期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放行。
第六节 出入境快件报检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
(1)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2)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出入境快件的报检要求 (一)报检的时间与地点
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建手续。 (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1)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原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2)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3)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予以放行。不合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对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节 出入境邮寄物报检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了解)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对通过国际邮政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
二、邮寄物检疫审批(了解)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入境检疫 1、申报
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实施现场检疫,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3、放行和处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或者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2)入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由邮政机构运递。
(3)入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②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入境 ③单证不全的;
④在限制内未办理报检手续的;
⑤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⑥其它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对进境邮寄物作退回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由邮政机构负责退回寄件人。
作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与邮政机构共同登记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通知寄件人。 (二)出境检疫 1、申报
出境邮寄物需报检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八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残损鉴定 (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二)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①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①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②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③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④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重点) 4、鉴定地点(重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5、其他要求(了解)
(三)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①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②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③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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