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1)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三)过境集装箱检验检疫范围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二、报检要求
(一)进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进境重箱集装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2、进境空箱报检要求
报检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必须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填写《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二)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要求
1、出境集装箱报检人应该在装货前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出境集装箱报检单》以及随附的装箱配载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空集装箱,报检人应填写《出集装箱报检单》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或出境。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装运。(适载检验) 三、检验检疫
(一)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装载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
(1)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集装箱结合货物一并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并统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2)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2、装载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进境集装箱和进境空箱
(1)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根据集装箱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和病媒生物种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实施检验检疫。
(2)对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对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应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及监管的进境、过境集装箱
(1)在进境口岸结关的,装载废旧物品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监管地点对其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或做卫生除害处理。
(2)对过境集装箱,实施监管。
(3)对已在口岸启封查验的进境集装箱,查验后要施加CIQ封识,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列明所查验的进境集装箱原、新封识号。 4、进境转关分流的集装箱
指运地结关(转关)的进境集装箱,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程序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适载检验。 (2)不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需要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完成处理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或《熏蒸/消毒证书》放行。
(4)集装箱检验检疫有效期为21天,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境集装箱需要重新检验检疫。 (5)出境新造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
①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 ②对使用了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报检的规定如下:
A、所使用的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且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 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出口时可凭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B、所使用的木地板为国产地板,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明的,出口时,凭该处理证明放行,不实施检验检疫。
C、使用进口木材地板,没有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国产木材,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二节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1)所有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都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装载入境或过境动物的交通运输工具,都须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报检要求
(一)出入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入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2)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必须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白天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悬挂检疫信号旗,夜间入境时,在船舶的明显处垂直悬挂灯号。
“Q”字旗和红灯三盏,表示本船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QQ”字旗和红、红、白、红灯四盏,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出境船舶的报检要求
(1)船舶必须是在最后离开的出境港口接受检疫。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检疫手续,提供所需的资料。
(二)出入境航空器的报检要求 1、入境飞机的报检要求
(1)来自非疫区并且飞行中未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的飞机,可通过地面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采用电讯方式进行报检; (2)来自疫区的飞机,在飞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当立即通知到达机场的航空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2、出境飞机的报检要求
实施卫生检疫机场的航空站,应当在出境检疫的飞机起飞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有关单证。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了解) 1、出入境列车的报检要求 出入境列车在到达或者出站前,车站有关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预报车上有无疾病发生等事项。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报检要求
固定时间的客运汽车在出入境前由有关部门提前通报预计到达时间、旅客人数等;装载的货物应按口岸规定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货物种类、数量及重量、到达地等。 三、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船舶的检验检疫 1、入境船舶检验检疫程序
入境船舶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目前船舶的检疫方式分为:
(1)锚地检疫(2)随船检疫(3)靠泊检疫(4)电讯检疫
电讯检疫必须是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①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出具《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 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②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船舶,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③装载入境动物的船舶,抵达口岸时,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防疫消毒和许可,任何人不得接触和移动动物。
★④入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的检疫,包括进口供拆船用的废旧钢船、入境修理的船舶以及我国淘汰的远洋废旧钢船。不论是否来自动植物疫区,一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检疫发现有我国禁止入境物、来自动植物疫区或来历不明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均作销毁处理。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舱室进行消毒、熏蒸处理。 2、出境船舶检验检疫程序
①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船方提交有关资料或经登轮检疫,符合有关规定的,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②装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③如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一般生活害虫超过规定标准的须经除害处理后,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只限本次出境有效。 (二)出入境航空器的检验检疫程序 1、入境飞机的检验检疫程序
(1)来自黄热病疫区的飞机,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须主动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
(2)对于来自动植物疫区的入境飞机,在入境口岸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方能准予入境。 2、出境飞机的检验检疫程序
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机上卫生状况符合《卫生检疫法》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飞机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列车及其他车辆的检验检疫程序 1、出入境列车的检验检疫程序(了解) 客运列车到达车站后,检疫人员首先登车,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应当口头申报车上人员的健康情况及车上鼠、蚊、蝇等卫生情况。
2、出入境汽车及其他车辆的检验检疫程序(了解)
(1)检验检疫机构对大型客车应派出检疫人员登车检查,旅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在候车室或检查厅接受检查。 (2)对入境货运汽车,根据申报实施卫生检疫查验或必要的卫生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检疫完毕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装载出境动物的汽车及其他车辆,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由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准予装运。
第四章 第三节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
一、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 1、健康检查对象
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2、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1)中国籍出境人员: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
(2)回国人员: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3)来华外籍人员: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传染病。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二、国际预防接种
1、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 (2)外籍人员
(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经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
2、预防接种的项目(可分为三类):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2)推荐的预防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3、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 三、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1、常态管理: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2、应急管理: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第四节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申报
一、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范围(了解) 二、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要求
1、携带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须提供事先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3、携带特殊物品入境的,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入境的,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
需要作截留处理的,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允许携带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5、尸体、骸骨、骨灰经检疫和卫生检查合格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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