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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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争论,笔者无意探讨正反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应该说,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点和初衷是好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否定观点的确值得重视,也即如何能让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是要认真对待的课题。国企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笔者以为应采取一种务实态度,结合国情对独立董事制度作必要的制度创新,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理想思路。如果这些制度创新能够实际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对独立董事的争论就没有必要了。
二、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董事制度创新
(一)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对外部董事制度采取了行政授权立法方式予以规范:“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说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是法定要求,而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未作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愿选择。对国企而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的国企改制也可以大胆尝试。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只有寥寥7条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产生,只规定了任职资格和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但是无论是任职资格还是产生办法,都是建立在独立董事有丰富的可选择对象范围基础之上。否则,有权提名的主体(董事会、监事会和大股东)所提名的独立董事极有可能与提名者有某种利益牵连,虽然不构成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法定条件的违反,但依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其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解决外部董事独立性的最佳方案,是设立专门的候选独立董事专家库,由提名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且说明被选人员和自己没有利益上的牵连关系,这样的候选机制和遴选办法类似于美国司法审判的陪审团成员选择模式。这种独立董事的产生办法解决了独立董事进入环节上的独立性问题。
外部董事专家库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西方国家的公司普遍接受的观点是独立董事必须符合董事职业化的要求,要有能力把各种技能、阅历与对特殊行业的视角融为一体而履行独立于管理层的职责。因此,独立董事大多是通过广泛的社会搜寻,并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而聘用的,并有一套淘汰机制。我国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建立,不一定要完全照搬西方的外部董事职业化模式,因为毕竟国内的外部董事人力资源是比较稀缺的。但是可以借鉴的是,把相对广泛的外部董事人才资源纳人可选择对象,然后通过严格的筛选、评议机制最终决定外部董事的人选。建立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具体操作,笔者以为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同时外部董事专家库的名单和选择范围、选择条件、选择程序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公示,以便社会监督。
(二)外部董事激励和考核机制。外部董事激励机制,决定了外部董事对公司事务的动力。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的努力程度与金钱激励的相关性越好,最优激励强度越大;努力程度对公司绩效提高的影响越大,最优强度越大。这说明,对外部董事支付的薪金和报酬,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尽可能接近外部董事对职责履行的努力程度和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实际贡献。我国目前的外部董事薪酬,一般实行固定报酬为主的形式。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一般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但高于公司中级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外国比较复杂的薪酬支付办法和较为发达的激励机制相比,我国大多数公司的外部董事报酬支付办法还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
对国有公司的外部董事而言,如何能将其薪酬与其对公司职责履行的勤勉程度以及对公司的实际贡献建立直接关联,是激励机制是否有效的关键。笔者以为,应将目前单一的工资报酬形式改变为基本工资、奖金、股票期权三部分组成的复合模式。其中股票期权是根据公司业绩水平,包括市场业绩和财务业绩(通常以综合财务业绩为主),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专项激励基金,用公司激励基金购买公司普通股,以公司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形式支付给外部董事并锁定一定时期,通过期股行权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这样设计的外部董事复合薪酬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激励目标,既满足一般性报酬支付标准,又结合外部董事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履行职务的勤勉努力程度起到刺激和激励作用;还促使外部董事加强对公司长期经营业绩的关心,将自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不再做“花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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