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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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我国上市公司最初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解决监事会监督职能的缺失所导致的上市公司治理失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二元体制,如何处理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关系到独立董事制度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
外部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划分主要在于两者的法律定位不同。国有公司设立外部董事的目的在于对出资人负责,追求投资回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就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能力对出资人负责;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用户、供货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确保法律法规在国有公司的执行;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和董事会的运作对国资委的透明度。外部董事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投票表决所议事项等方式参与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为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外部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赋予董事的职权以外,还享有这样一些职权: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在外部董事对其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依据;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外部董事对国有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如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重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外部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中的专门监督机构,通过履行职权对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公司其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包括国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等进行外部监督。应该说,外部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分工应当建立在对两者性质、地位的明晰化和职权的明确划定的基础之上。
(二)外部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国有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是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落实董事会的职能。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外部和内部审计工作的落实;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工作;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方案。
外部董事对内部董事的制约关系,一方面可以从外部董事的职责范围来确定;另一方面,从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比例安排也可以显现出来。在国有公司的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的人数比例要求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由于在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履行和议事规则中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所以外部董事人数的多数比例就能使得外部董事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中居于主要地位,从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内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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