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偿判定的例解
从上述表格中可见,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存在行政限制补偿制度的,其补偿公式为:(1)看行政限制是否致使被限制财产经济利用价值完全丧失,如是则给予补偿;(2)看行政限制是否对被限制物构成占有,如是,哪怕是部分占有,也应予补偿;(3)看行政限制是否影响到被限制人的基本生活,如果影响到基本生活,则应予补偿。
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判断方法,笔者举小汽车尾号限行为例说明。从行政限制补偿界限来看,不能泛泛而谈小汽车尾号限行是否需要补偿,要按以下步骤分析。
第一,看行政限制是否剥夺了小汽车全部的经济价值。一般认为,如果小汽车尾号限行仅仅是在特定时段和路段实施,而不是在全时段或者全路段实施,则不构成对小汽车经济价值的完全剥夺。
第二,看行政限制是否构成对小汽车的物理占有。显然,小汽车尾号限行仅仅是限制其通行,并没有在任何意义上占有小汽车,故从物理占有角度看,不应补偿。但如果政府要求在被限制车辆上安装公益广告(并非计费装置、安全装置),则应予补偿。
第三,看行政限制是否影响到被限制人的基本生活。一般而言,作为代步工具的小汽车行驶受限,尽管影响到驾驶人员的日常生活,但不会影响到其基本生活条件,因为驾驶员可以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出行。如果被限制的是出租车,鉴于出租车司机的生计来源于被限制财产,故如该限制可能构成对出租车司机基本生活条件的影响,应予补偿。
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限制补偿判定方法,小汽车尾号限行不属于应予补偿的范畴。
六、结论
本文的研究,虽然是以汽车尾号限行为例,但其完全可以适用其他行政限制的情形,比如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禁令、针对企业组织定价权的限制、针对房屋租赁中房东受益权的限制等。根据本文的研究,行政限制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应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授权实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按照“手段与目的关系一手段与手段关系一侵害与收益关系”三个步骤判断行政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当行政限制剥夺被限制财产权全部经济价值或者构成物理占有,或者影响到被限制人基本生活条件时,必须给予补偿。
注释:
[1]仅仅是指特定时段、特定路段,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为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交通正常运行和空气质量良好,将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
[2]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3]参见杭州市会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春秋两季双休日西湖景区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事项的通告》。
[4]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7]就小汽车尾号限行问题,我国学术界曾有过密集讨论,参见姚辉:《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法学家》2008年第5期;莫纪宏:《机动车限行必须有正当的公共利益》,《法学家》2008年第5期;冯玉军:《单双号限行与公民社会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法学家》2008年第5期;余凌云:《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是临时还是长效》,《法学家》2008年第5期。
[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峨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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