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
xuecool-com或QQ:
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单纯以诉讼压力为基本出发点解释发展ADR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大的问题还在于仅以国家权力为中心考虑纠纷解决的问题,而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和纠纷类型的特殊性;并忽视了ADR的一个重要理念,即社会合作和自治的意义。在我国学者对ADR的研究中,往往对美国式的司法ADR情有独钟,对仲裁备加推崇,但对历史悠久的调解、特别是民间调解则不以为然。在提倡非诉讼解决时,也往往把理由归结为诉讼爆炸和法院压力。然而,我国法院是否正面临着巨大的诉讼爆炸的压力,本身是一个需要实证分析的问题。即使面临着一定的诉讼压力,法院通过人事和程序的改革,仍然有相当大的提高效率的可能,因此,仅以此为理由不足以证成ADR的必要性。
基于上述理由和我国的特殊背景,笔者认为,尽管可能并没有“诉讼爆炸”和所谓后现代的时代背景,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不应提倡非诉讼纠纷解决。对于我国而言,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保证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我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发展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顾社会发展和纠纷解决的需要盲目快速推进司法,尽管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繁荣和普及,但其中也隐含着许多问题甚至危机。
首先,由于国家不能提供充分的公共资源以支持司法制度的运行和发展,不得不由当事人通过诉讼费用负担一部分公共成本,这不仅加剧了司法资源的匮乏,而且造成法院不得不通过市场化机制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而使其论为一种从纠纷解决中获取利益的市场化服务机构。一旦法院的诉讼案件与其自身利益联结起来,法腐败的契机和寻租动力就产生了,从而也就为司法公信力蒙上了阴影。
其次,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会导致法院压力加大,使得法院不得不向不断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但这种司法的过热发展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力和法律发展的规律,一方面造成了法官整体职业化程度不足,另一方面也会妨碍程序的正规化。这不利于改变长久以来的粗放司法的状况,使法院不得不停留在简单化的纠纷解决事务中,难以发挥更重要的社会功能。同时,由于执法环境以及执行和管辖权等方面困扰,司法能力的不足也容易加剧公众对司法权威的怀疑和不满。而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向当事人提供便捷、及时、经济和符合情理的服务,能够扩大司法利用和法律服务的渠道,使正式的司法程序得以走出简易化的恶性循环,逐步实现司法现代化和程序公正。
再次,司法在基层的急速推进,在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迅速破坏了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同时,并没有能够提供一种适应民众需求、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加剧了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矛盾。过多的诉讼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范,使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贬值失落。这方面,立足于基层社区的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自治方面的功能,以及协调国家法与民间习惯的过渡作用,都是司法和诉讼所不可替代的。
最后,诉讼崇拜会助长司法机关产生一种积极向外扩权的欲望,并在扩张自身权力时破坏原有的民间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及其权威。当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之时,纠纷解决的效益往往也会被弃置不问。在司法资源短缺、诉讼成本不断攀升、而国家又不可能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的情况下,一种新的社会不平等——司法资源利用上的差距正在悄然出现,困扰着社会和当事人。一方面,司法管辖及能力的局限决定其不可能包揽全部纠纷解决;另一方面,司法程序的高度技术化和职业化特点,也造成了民众利用和对其处理结果理解上的障碍。当基层纠纷得不到及时处理,当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处理结果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申诉、上访激增的局面。只有承认民间性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当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并形成司法审查和救济的良性循环时,才可能使纠纷解决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使司法权回归其应有的地位。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法学类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在线全文阅读。
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