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法理基础
从法理的角度看,包括法律经济学、“个人利益”到“社会利益”观念的变迁、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经济法权利论等,都为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带来一些“经济负外部性”的问题,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文化入侵、劳动者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等等。而商业银行的趋利本性决定它们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弥补“经济负外部性”的责任,从而使负外部性的弥补成本“社会化”,让社会机制处于无效率的状态。这时,需要法律机制来纠正这种矛盾,用法律干预的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经济负外部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最有效地节约社会成本。在传统上,私法坚持个人本位,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公法注重保护国家利益,它们对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利益持着“消极不作为”之态度,这与高度一体化的现代风险社会并不相容。这时,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责任立法,以主动作为、积极追求的姿态,以供给具体制度之方式,来维护与实现“社会利益”。[5](P20)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利益”的观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不用考虑其他问题。但在社会利益的观念下,商业银行在赚取利润之余还必须考虑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等,为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兴起的政策诱因
商业银行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政策诱因来自它们所面临的内外双重压力。从内部来看,面对反全球化的趋势,银行高层逐渐认识到,践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形象的打造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并以此降低金融风险。由此,他们逐渐将银行践行社会责任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发展战略乃至经营环节。从外部来说,压力主要来自于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多边金融组织、社会责任融资基金以及NGOs等,它们认为商业银行在向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时必须有责任评估、监督其对环境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诱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单个的银行来说,践行社会责任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注释3:详见《赤道原则》,http://www.hudong.com/wiki/%E8%B5%A4%E9%81%93%E5%8E%9F%E5% 88%99,2009-09-16。)。当然,从根本上说,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政策诱因源于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内外大气候。
在国内,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也跟近年执政党与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之战略紧密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历经了三十年的高速发展,也积蓄了诸如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贫富分化、劳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问题,危及着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执政党和政府提出了创建“和谐社会”之战略。无疑,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践行。而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特殊企业,既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又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杠杆。这种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应注重增强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充分利用其处于社会资金供应者的优势,承担起对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责任问题上进行引导、鼓励、约束的特殊功能,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风气的形成。无疑,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中“制度”的角色定位与国内督促机制的不足
从范围上讲,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雇员、消费者、环境、社区乃至配合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政策的责任。从性质上讲,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乃至道义责任等。无论何种性质以及哪个范围的社会责任,都与包括“硬法”与“软法”在内的制度建设紧密相关。例如,经济责任的实现要求商业银行合法经营,努力创造利润与财富回报股东与社会;而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了商业银行对股东、雇员、消费者、环境、社区乃至对国家的金融调控与监管最低限度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同样,公司法、税法及相关政策所构建的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对于商业银行承担道义责任的态度将起到根本性的作用。此外,行业自律、NGOs推行的“民间立法”、银行本身的内控机制等,在督促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方面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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