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我们也可以看到包括“硬法”与“软法”在内的“制度”的角色定位。包括:其一,商业银行对投资者的责任:相关立法与政策必须对商业银行的经济责任做出良好的界定;其二,商业银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劳工、人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必须构建出一个良好的用工制度,保护雇员的权益;其三,商业银行对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环保及其相关方面的立法与政策必须引导资金使用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既要关注经济指标,也要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从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用;其四,商业银行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必须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立法以及政策能够承担起必要的监管责任;其五,商业银行对股东与政府的社会责任:立法与相关政策必须引导商业银行转换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保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致性,遵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等。
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由相关立法与政策所构建出的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督促机制的不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都没有把社会责任嵌入到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之中,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不明确。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其所作的界定是:“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将践行社会责任当做商业银行的一种法律义务。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性条款,即其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规定的,才使用后法。而且,新《公司法》除了规定这个宣示性条款外,并没有把这个义务条款嵌入到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之中,更不用说推至商业银行。在实践中,除了交通银行在董事会下成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之外,其他银行在公司治理架构上尚未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障。同时,除一些银行已建立“绿色信贷机制”外,其他社会责任方面并没有成为银行经营流程中的一个考虑环节。
第二,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监管体系,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标准,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无序状态。虽然国内银行监管机构与行业组织制定或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引或意见。然而,这些指引或意见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这些指引或意见内容相对简单,基本停留在抽象意义上的道义呼唤,很少涉及详细的操作指引。它们一般都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也对其背景与意义进行了大书特书,但对如何落实之问题却往往缺乏具体规定,包括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融资指引、社会和环境绩效标准等关键性的东西,尚告阙如。例如,目前作为这些指引或意见中最权威的,即由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为“履行社会责任是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这跟具体操作都毫无关系;第三部分为“切实采取措施履行社会责任”,除罗列了银行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外,也无任何操作指引或标准等(注释4:参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另一方面,这些指引或意见的强制力不够,它们均没有对违反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做出制裁性的规定,即使是在目前最权威的、由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中,除了倡导与呼吁的语句外,也找不到任何构成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履行这些指引或意见所强调的社会责任变成一种选择性与随意性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面对日益激烈的业务竞争之压力,大多数银行都将践行社会责任视为一种功利性的、赶时髦的东西。多数践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内容,追求广告与公关之效果,却忽视它们能否产生真正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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