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杨海坤:《跨进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四一页
[八]童之伟:《中国三0年来的宪法学教授教养与钻研》,载《法律科学》二00七年第六期。
[九]吴家麟主编、肖蔚云、许崇德副主编:《宪法学》,大众出版社一九八三年版。
[一0] “4种力量”指在解决宪法个案的进程中,民众、媒体、学者与政府之间构成的合力。
[一一] 张光博:《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再熟识》, 载《法学钻研》一九八七年第三期。
[一二] 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一九九六年第六期。
[一三] 童之伟:《论宪法学新体系的范畴框架》,载《法学钻研》一九九七年第五期。
[一四] 杨海坤:《跨进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九0六页。
[一五] 陈云生:《论宪法作为非确断性的社会评价系统在“新启蒙运动”中的意义》,《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二00六年第四期。
[一六]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代的中国宪法学钻研(一九八二-二00二)》,载《法学家》二00二年第六期。
[一七]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第二00页
[一八]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第一九九页。
[一九] 韩大元:《当代中国宪法学发铺趋势》,载《中国法学》一九九八年第一期。
[二0]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大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一六四页。
[二一]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大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一七0页。
[二二] 一九四六年吴拨征在《论宪法的目的与功用》1文中论证公私法判别没故意义时尤为提出:在自由主义国家所以为民法上的权力,在共产主义或者社会主义国家却以之为“宪法上的权力”。见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五九页。
[二三]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力理论与学术批判立场》,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序。
[二四] 张知本:《宪法论》,会文堂新记书局一九三三年版。
[二五]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六二九页。
[二六]《民国时代的总书目》(法律),北京躲书楼一九八五年,第五五-七五页。
[二七]童之伟教授曾经经对于我国拥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科书以及著作中的公民基本权力的内容入行了分析,他指出:一九九六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力以及义务设为1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九%;二00二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力以及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1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一二%;二00四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力以及义务设为1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一九. 五%;二00四年张千帆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基本权力分为人权总论、人权分论两章设为1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二三%;二00四年胡锦光、韩大元合著的《中国宪法》分为总论、公民的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以及国家机构3编,基本权力部门约占全书篇幅的三0%.见童之伟:《中国三0年来的宪法学教授教养与钻研》,载《法律科学》二00七年第六期。
[二八] 如王叔文:《论香港尤为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力以及义务》,载《法律科学》一九九0年第五期;徐显然:《“基本权力”析》,载《中国法学》一九九一年第六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力的直接效劳》,载《中国法学》一九九七年第一0期;童之伟:《宪法学社会权力分析模型的思惟包含》,载《法律科学》一九九六年第四期等。
[二九]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四二七-四三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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