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一条本项目将分期开发,为保障各期业主的共同利益,本项目各业主特做出如下特别约定:
1、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按照规划要求自主对项目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建成后的房屋选择自用或对外公开销售、经营等,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的建设及销售、经营等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阻碍、限制,也不得对后期开发建设所用地块和其建筑物、构筑物主张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本规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本项目建成后的公共通道、出入口和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应当提供给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项目各期区域进行隔断或者隔离,也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限制他人使用公共通道、出入口或公共设施设备。
3、开发建设单位享有本项目整体及本项目内任何一栋房屋命名权或名称权,以及有权在其认为合适情况下更改已定的名称,各业主无权就有关命名或更改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任何人士提出异议或索取任何赔偿。但更改本项目整体及/或本物业任何一期或一栋房屋的名称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提前30日以小区公告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十二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规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责,但应在情况容许范围内尽快将事故或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三十天内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详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规约的理由。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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