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四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五十五条本规约所规定的任何发给本社区各业主的通知,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公告,亦可放在各业主在本社区所属之邮箱,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事先书面通知管理者,以便管理者以邮件方式或业主要求的通知方式知会有关业主。使用上述方式发出的与各业主之通知应视为合适及足够。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联系方式如发生变更,业主应及时通知管理者,如因业主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告知管理者,管理者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合适及足够。
第五十六条本规约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成都地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政策,若规约中任一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相抵触,则自动失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缔约双方及所有受本公约约束的业主若因本规约条款发生争执,应首先由管理者或有关业主召集协商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宏达·世纪锦城】所有物业的转让行为、租赁等使用行为,各行为人都必须以遵守本《管理规约》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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