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详见本须知第9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投标文件截止提交5天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13.12根据《关于试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的通知》(东建[2003]62号)及《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有关内容的通知》(东建[2006]15号),投标人本次投标报价不包括单列部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由预算审查单位确定后直接计入中标总价,不参与竞价。本工程单列部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单列部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方式:当工程承发包合同签定后十五天内,支付50%;当建筑工程主体封顶时或在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请选用),支付50%。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70%,多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13.13投标人必须认真计算、填写投标报价,并核对所有数据。若出现差错的投标单位中标,将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
(1)按本须知第34.2款要求进行修正、调整。(若不选用此项,请删除第34.2款) (2)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部分以最不利该投标单位的情况进行结算。
13.14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进行均衡报价,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所约定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将按本须知40.2款项的规定进行结算。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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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投标保证担保
16.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16.2 本项目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保证担保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必须在上述的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保证担保。对应于各种方式的投标保证担保的提交要求如下:
16.2.1 若采用现金、保兑支票、保付支票、银行转帐、电汇、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自行到收款单位处核查其缴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但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核对结果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同意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银行汇票应由投标人从具有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收款单位(全称):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银行账户:106006516010002008(主场)
500085297409938(分场)
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东城支行(主场) 东莞市商业银行中心区支行(分场)
咨询地点: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场(分场)收费室 咨询电话:22671780、22671763(主场) 22990308(分场)
16.2.2 若采用银行出具的或由担保机构与银行共同出具的投标保函,应由投标人从有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投标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投标保函(原件、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如有)应
单独(不需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
16.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6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5.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6.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5投标保证担保退还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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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摇珠随机抽取未入围的投标人在投标会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凭相关凭证无息退还(提交保函的可当场退还);
(2)摇珠随机抽取入围但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凭证无息退还;
(3)中标的投标人可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凭证无息退还。
16.6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担保: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或 (4)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坏国家或他人利益者。 16.7对于提交投标保函的有关注意事项:
(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函”上必须提供担保的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供核实。
(2)由东莞市以外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必须由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进行公证。
(3)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函”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的,作自动弃权处理:①函件上未注明或注明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真实的;②担保的有效期或金额不符合要求的;③担保的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7.2款的规定。
17.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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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投标文件的份数、编制、签字和盖章
18.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之外时,以正本为准。(选用)
18.2 投标文件必须按下列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
18.2.1 按本须知第10、11、12、14、17条的规定编制,按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填报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组成”中列明的内容在投标文件中不能有漏缺。
18.2.2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和技术部分除需要盖章签名的地方外,必须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要求打印,不能出现缺项、缺页、手写、涂改、行间插字、关键语句(或字)错误。
18.2.3 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必须使用招标人发出的“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原件并在其上填报内容,所填报的内容可以手写或打印;填报内容如出现涂改、删除或修改,必须在改动处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注明可复印填写的表格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复印后,作为“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一部分在其上填报内容。
18.2.4 投标文件须按其要求加盖投标人的公司法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私章,除此以外,商务部分还须按其要求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即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从业预算员或造价员)填报和签署,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时要求盖其注册章并签名,由从业预算员或造价员签署时要求签名(投标人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在东莞市备案的工程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如为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联合体各方需按上述要求共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或盖私章、商务部分由各自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共同填报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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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应按其组成顺序装订成册(可分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9.2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在由东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加盖投标人密封签的投标文件袋里。投标文件袋面按其要求填写后加盖投标人公司法人公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共同在投标文件袋面填报内容和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21.1款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投标会,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于投标会上提交投标文件(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关闭投标会议室大门,投标人未经许可不能随便进出,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投标会时间、地点
21.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及投标会时间、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和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两人一同)须准时出席投标会并凭以下证件的原件签到:固定投标员卡(仅法定代表人未到会时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未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手续时提供)、身份证、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21.3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有编号补遗书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会召开时间及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准。
22、投标文件的退回
22.1 投标会中(开标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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