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参考示范文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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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拒绝投标的权利

34.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4.2 (请根据第13.3款选用)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将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查,如发现其中出现计算方面的算术性差错时,中标人必须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 天内,对其进行修正、调整,按本须知的相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由双方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资料报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经确认后的资料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变更增减工程项目结算单价和市造价站调解造价纠纷的依据。如果中标人拒绝上述修正、调整要求,或在限期内不按要求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作出修正、调整,招标人可认为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计算方面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原则如下:

34.2.1 保持中标总价不变,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作出修正; 34.2.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4.2.3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在保持合价不变的前提下,以合价为准修正综合单价;

34.2.4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以总价为准修正各项目合价,并核准相应的综合单价。

按以上原则修正、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若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按本须知第40.2款规定执行。

34.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任何偏差或不符之处,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否则招标人可以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同时拒绝授予合同。

35、中标通知书

35.1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5.3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东莞市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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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

36.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履约担保

37.1 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书)(请选用),作为履约保证担保。

37.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7.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授予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投标保证担保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3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书)(请选用),作为工程款的支付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招标项目采用?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市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市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市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招标人不另行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37.4 履约保函或担保书(请选用)应采用招标文件第三章中规定的格式或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同意的格式。

37.5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招标人同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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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38、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38.1本工程的承包商(中标人)需向分包商(经招标人同意)、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经招标人同意)、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38.2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各项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后30天。

38.3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经招标人同意)、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保证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8.4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中标人)负担。

(八)工程招标其他说明

39、分包与转包

39.1 本工程严禁转包,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包括专业劳务企业)。

39.2 总承包单位责任及费用: 39.2.1 总承包单位责任

经招标人同意分包时,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有:

(1)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

(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3)统一向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按时供应给分包单位。 (4)统筹安排分包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5)负责编制阶段工程预算、结算;并统一组织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结算,仍由总包单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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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包工程经检验评定后,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评定书上签字,作为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工的证件。

(7)总包单位影响分包合同履行,并给分包单位造成损失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负责赔偿。属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分包合同不能履行时,总包单位先对分包单位赔偿损失,再依据总包合同规定处理。

39.2.2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在总工期内涉及与其它各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及所承担的总承包单位责任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总工期内与各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费、管理费,及提供专业施工单位使用的外排栅和垂直运输(并负责维护和安全使用)等费用。其费用按以下第( )种计算方式计算:

(1)投标人按工程总投资(约 元)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的 %)单独计算所需费用,并计入本次投标报价。中标人不得再向专业施工单位收取有关总包费用。

(2)投标人按专业分包工程的中标价的 %计取分包工程管理费,由专业工程中标人支付。可由发包人在专业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后支付给总包单位。

40、结算调整范围和方式(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有关条款可按市财政局的有

关规定执行)

40.1按《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第三十六条,《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市财政资金投资招标项目采用?的规定及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40.2对于变更增减工程中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变更增减工程应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具体调整办法为: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以A表示)比最高报价值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以B表示)超出-C1%或+C2%的,按严重不平衡报价处理。对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单价作如下处理:

40.2.1对于工程量变更减少的项目,若A>B?(1+C2%)的,单价按投标报价A计算;若A<B?(1-C1%)的,单价按B?(1-C1%)进行调整计算;

40.2.2对于工程量变更增加的项目,若A>B?(1+C2%)的,单价按B?(1+C2%)进行调整计算;若A<B?(1-C1%)的,单价按投标报价A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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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在结算过程中,对于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其单价应按省相应计价办法和综合定额结合投标当月的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计算,并应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报价值。

40.4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综合单价报价可采用各类建材价格一次包干或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三大主材浮动可调办法。本次招标采用以下第( )种办法的承包方式投标。

(1)综合单价采用各类建材价格一次包干,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2)综合单价采用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三大主材施工期间材料浮动可调办法,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当水泥、预拌混凝土价格上下浮动10%和钢材价格上下浮动5%以内的不补不退;上下浮动超出以上幅度的,只计算超出部分差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进行补退(按施工期间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各时期公布的价格为准)。

40.5 本工程桩长暂按( 米; 或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桩的工程量; 或 招标图纸设计长度)计算,结算时按监理或发包人签认的现场打桩原始纪录中的实际长度多退少补。

40.6 在工程预算、结算中如有争议时,可向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1、施工技术要求

41.1 具备适合本工程条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设一名长驻工地的项目经理,不少于 名的工程师及 名助理工程师和配备质安员、施工员、材料员各一名(须持有上岗证)并向发包人提供上述人员职责名单及资质证、上岗证复印件;中标后,于进场一星期内将上述人员原件供发包人核验。

41.2 要求全部采用钢管脚手架、木(竹)夹板模板或组合钢模板施工,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1.3 施工组织方案需列明保证施工进度计划实施及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对需办理监理的工程,投标人应根据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表”(见尾页,仅供参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标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中标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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