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参考示范文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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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或地点收到的投标文件;

22.1.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后,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4.1款和4.2款规定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核查,凡投标资格(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或未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建档登记手续的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

22.1.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确认书的投标文件; 22.1.4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22.1.5根据东府[2005]56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已被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或者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取消其投标资格前,招标人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

22.2已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合格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 资格预审申请材料的更新

24.1对于已被入《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如与通过东莞市政府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集中审查时的企业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应按东莞市政府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如投标人不能符合本须知4.2款规定的合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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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可接受名录外企业参加投标时采用条款?对于未被入《东莞市投标人资格名录》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 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将在投标会召开的同一地点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25.2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5.3 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后,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需退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4 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到本须知16.2款所定的投标担保收取单位处核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的缴交情况(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保函在开标时核对)。

25.5 开标程序:

25.5.1 “优良工程投标记录卡”(以下简称“优良卡”)的使用按《关于在招标工程中实施优质奖励措施的通知》(东建字[2002]63号)规定执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会上签到时提交“优良卡”。

25.5.2投标会上符合本须知4.2款规定的投标人合格条件且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超过8个时,在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将各投标人按其投标会签到的先后顺序编排号码(或按计算机系统最终显示的号码)(选用),在现场采用摇珠随机抽取方式,抽取8个投标人进行开标(提交“优良卡”的投标人若被随机抽中,则不需使用“优良卡”;若抽中的投标人中出现无效投标文件而尚有未被抽中的投标人时,继续抽取补足8个;使用“优良卡”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时不再补抽)。

25.5.3 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宣读投标人名称后再次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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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4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有效性的检查结果,对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6 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监督部门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25.7 所有投标文件开启并宣读完毕后,按投标须知32.1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当场宣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网(网址:http://www.dgzb.com.cn或 http://jszb.dg.gov.cn)上予以公告。

25.8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6.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和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两人一同)未到会,或未能出示本须知21.2款所要求的证件,或项目经理未满足本须知4.2款第(5)项要求的;

26.1.2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密封、标记和装订的; 26.1.3 未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

26.1.4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的; 26.1.5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1.6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报价值,或投标报价中的措施清单项目费、措施其他项目费的汇总价高于有关项目费用的最高拦价值中相对应项目费用(相应13.11.1项选用);

26.1.7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价、“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总价及“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的含税工程造价三个报价不一致的;

26.1.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投标函”中投标总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除外,并按本须知第31.1款的规定进行修正);

26.1.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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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0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简历表所填报项目经理姓名的与随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经理证复印件中列明的不一致;

26.1.11 投标会上签到的项目经理姓名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到会除外);

26.1.12 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26.1.13 投标会上未提供签署和填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证书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书;预算员或造价员提供证书包括:预算员或造价员资格证)原件核对;

26.1.14 投标人更改或删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 26.1.1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评 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如有)

28、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开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开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开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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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开标后,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招标人进行评审。

30.2开标时,招标人将会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1.1招标人将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中标原则

32.1 本工程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32.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2.2.1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32.2.2 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在招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核查按本须知第32.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后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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