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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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1 页 共 48 页 (3)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构成:

(1) (2) (3)

与被调查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上级管理人员;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人员;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4.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要求:

(1)

尽职调查小组的人员数量根据被调查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 (2)

尽职调查小组设组长一名,由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 (3)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按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调整、补充调查人员; (4)

尽职调查小组人员应对被调查事件所涉及的业务或事务较为熟悉。

(二) 开展调查。尽职调查小组采取适当、必要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包括实地调查、询问当事人、访谈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查阅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等。

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以尽职调查小组成员能力无法准确衡量判断的有关事项,尽职调查小组可向相应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申请,由行内相关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判断或技术鉴定。

(三) 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小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书

面《尽职调查报告》(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事由、调查组织及过程、调查方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2 页 共 48 页 法及依据、被调查事项情况、调查结论等。

尽职调查实施工作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问责评议环节。

(一) 组成问责评议小组。各问责管理机构组成问责评议小组,问责评议小

组的人员构成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分行管理机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 (1) (2)

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分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2.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

(1) (2) (3)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事项涉及其他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构成:

(1) (2) (3)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事项涉及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

4. 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要求:

(1)

问责评议小组的人员数量根据被调查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人,原则上由法律合规、风险、人力、党群、审计及相关条线人员组成;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3 页 共 48 页 (2) 问责评议小组设组长一名,由问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 召开问责评议会。

1. 问责评议小组组长负责召集会议,对尽职调查小组提交的尽职调查事项进

行评议;

2. 问责评议小组人员通过审阅调查资料和尽职调查报告的方式,独立评议、

独立发表意见;

3. 问责评议小组认为需要询问当事人、调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可按问

责评议小组组长意见召集上述人员接受评议询问。

4. 问责评议小组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由尽职调查小组补充调查后再次提交

评议;

5. 问责评议小组的评议结论由组长主持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

同意和不同意两种,不得投弃权票,有效表决结果以全体问责评议小组人数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6. 问责评议小组依据尽职调查资料形成初步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包括:尽职

免责、不尽职需问责;对不尽职需问责的,同时提出初步处理决定。

问责评议工作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反馈申辩环节。问责评议小组形成初步评议结论后,由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机构将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向当事人进行反馈(《反馈意见书》格式见附录3),并给予5个工作日的申辩期限。

当事人如需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申辩理由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通过牵头组织开展此项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的机构向问责评议小组申辩。问责评议小组针对新的理由及证据再行进行评议,并将再行评议评议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再次向当事人进行反馈。当事人在规定的申辩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4 页 共 48 页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策环节。问责评议小组将有关调查资料、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当事人申辩或确认材料,报有权决策人进行审批。

有权决策人的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分行管理机构形成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理决定,有权决策人为分行管

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于涉及人员处理决定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以及分行管理机构授权范围以外的,应报总行行长室事前备案;

(二)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形成的初步评议结论与处

理决定,有权决策人为总行行长室。

第三十条 问责实施环节。

(一) 认定结论为尽职免责的,由问责管理机构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机构或

部门,通过召集所在机构或部门会议,或将尽职调查结论以一定载体公布等必要形式,为其消除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

(二) 认定结论为不尽职需进行问责处理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问责实施部门应在问责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问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在尽职调查与问责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度依据充分的事项,问责管理机构可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对当事人直接进行问责处理,并报总行独立管理机构事前备案;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如认为审批或备案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责成问责管理机构按正常程序启动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

第二节

违规积分管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总行在实施检查、审计过程中,或通过监管反馈、风险报告、诚信举报、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机构积分: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5 页 共 48 页 (一) 若发现违规事项的管理部门为该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

门,则该总行管理部门自发现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附件4)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机构积分统计表》(附件5),对分支机构进行积分记录;

(二) 若发现违规事项的管理部门非该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

门,则该总行管理部门自发现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并连同违规事项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

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接收积分材料后,填写《机构积分统计表》,对分支机构进行积分记录。

(三) 对分支机构进行积分记录后,违规事项所涉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

门向该机构发出《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附件6)。

第三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或总行对其进行机构积分后,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违规事项,应立即确认违规当事人,按照以下程序对违规当事人进行个人积分:

(一) 自发现该违规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填写《违

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附件7)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填写《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附件8),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积分记录;

(二) 对违规当事人进行积分记录后,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向违规当事人发

出《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发现违规事项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处理外,仍应按照本行相应管理要求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积分汇总工作,并将指定专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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