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6 页 共 48 页 第三十七条 本行积分汇总按季和按年度开展。 (一) 按季汇总程序:
1. 每季度第一月前五日,各级机构将上季度积分情况填写《积分汇总表》(附
件9)后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2.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自收到各级机构送交的《积分汇总表》后,于三个工作
日内对全行积分情况进行汇总;
3.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将全行季度积分汇总情况上报总行行长室,同时反馈至
总行相关管理部门。
(二) 按年度汇总程序:每年度第一月十五日内,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将每季
度积分情况上报总行行长室,同时反馈至总行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三十八条 回避要求。
管理要求与规则
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要求
(一)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尽职调查
小组和问责评议小组成员;
(二) 被调查事项所涉及的当事人有充分理由,并能证明尽职调查小组和
问责评议小组成员可能对其做出不公正结论的,可向问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如情况属实,由问责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三十九条 离岗调查要求。问责管理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在岗接受尽职调查或暂时离岗接受尽职调查。
经决定需暂时离岗接受尽职调查的,由问责管理机构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告知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7 页 共 48 页 需离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对其正式离岗期间的出勤、联系及配合调查等事项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保密要求。在尽职调查与问责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对尽职调查与问责的情况进行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尽职调查小组、问责评议小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尽职调查和问责情况。
第四十一条 配合调查要求。
(一)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访谈,不得隐瞒、谎报不尽职行为的事实真相,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谎报不尽职行为的事实真相;
(二)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
(三) 当事人不得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尽职调查小组和评议组成员、
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或威胁利诱;
(四) 当事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妨碍尽职调查和问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实时报备要求。
(一) 分行管理机构应于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尽
职调查报告、问责评议结论及相关处理结果分别报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和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备案;
(二) 总行专业条线管理机构应于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将尽职调查报告、问责评议结论及相关处理结果报总行独立管理机构备案;
(三) 上级问责管理机构对下级问责管理机构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有异议
的,有权责成下级问责管理机构重新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或直接组织对事项涉及的当事人开展尽职调查与问责。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要求。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8 页 共 48 页 (一) 问责管理机构应定期统计、梳理和汇总本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各项尽
职调查与问责工作,并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问责开展与实施情况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录10);
(二) 问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暴露出问题的总结分
析,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要求。
(一) 问责管理机构应制作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档案,档案建立原则上应一
事一档一卷,如尽职调查事项涉及人员较多且较为复杂,可一档多卷;
(二) 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档案主要包括:档案编号、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
事人及证人的陈述材料、谈话笔录、工作底稿、相关证据材料、尽职调查报告、处理意见、评议会会议纪要或记录、问责决策意见、处理情况备案材料等;
(三) 尽职调查和问责评议档案的保管、调阅等按照本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尽职调查与问责工作人员有不尽职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对不尽职人员的处理决定不包括党纪处分,如涉及党纪处分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第四十六条 基本积分规则。
(一) 违规事项对应相应的分值,发现违规事项应按照其对应分值进行积分。
违规事项及其积分分值参见《违规事项积分标准》(附件11);
(二) 机构积分和个人积分均执行同一《违规事项积分标准》。总行对发生
违规事项的分支机构进行机构积分后,该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对相应违规当事人进行个人积分;
违规积分管理规则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19 页 共 48 页 (三)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积分期间。年度终了,新的积分期
间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开始重新累计积分。
第四十七条 特殊积分规则。
(一)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或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应分别予以积分,
不因其中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积分而免除其他积分;
(二) 一次发现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数个违规事项,应并处积分,不因
其中某项积分而免除其他违规事项的积分;
(三) 一次发现一个机构(或工作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同时触犯多项积分
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四十八条 积分减免规则。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资产损失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若积分期间有积分,经违规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总行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酌情减免个人积分。
第四十九条 双重积分规则。总行发现的违规事项,若分支机构已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积分处理,则按相应积分标准的50%予以机构积分;若分支机构未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积分处理,则按相应积分标准予以机构积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次:A/0 编号: 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第 20 页 共 48 页 附件:
1. 《尽职调查与问责事项梳理表》 2. 《尽职调查报告》 3. 《反馈意见书》
4. 《违规事项机构积分记录单》 5. 《机构积分统计表》 6. 《违规事项积分通知单》 7. 《违规事项个人积分记录单》 8. 《工作人员积分统计表》 9. 《积分汇总表》
10. 《问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 11. 《违规事项积分标准》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南京银行尽职问责与违规积分管理办法(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