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所谓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是指因单位调整或职工个人工作变动,需将原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转移到变更后的单位或职工调入单位的行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必然会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为了准确记录每个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反映其住房公积金的来龙去脉,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的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管理,确保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的权威性。因此,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引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可通过设立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单位接受,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核算科目。
(一)职工调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条第1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调入(单位录用)新的单位时,调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和转入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调入,设立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其程序如下:
1、职工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天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受委托银行应依据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并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账户内进行管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受委托银行返回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调出凭证》进行复查确认。
4、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新《条例》的规定,代职工原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履行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提取、核算等管理工作。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户名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对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
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核算等管理工作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启封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在单位账户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予以启封。
(1)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手续。 (2)受委托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3)启封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款的确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释义】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规定。 本条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上可见,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计算和确认职工应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指标。
(一)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确定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一般而言,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贴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补
助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奖、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核定月缴存额,简化缴存额计算方法
准确计算职工应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单位应尽职责,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职工个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认真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基数的计算和核定。
1、分别计算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存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的部分,两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单位在计算职工月缴存额时,应根据单位每一个职工的月均工资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2、单位月缴存额与职工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工作量大、操作具体、容易出错,并且职工月缴存额可能会出现角和分。为方便操作,单位可以对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
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1、受委托银行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单位填写完毕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缴存单位返回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对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在7月1日前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对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其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释义】本条关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 本条第1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出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上述审核后的资料,为其职工设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将其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办理缴存。
(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计算出新调入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单位应在发放新调入职工的工资之日起,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入手续。
4、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明细账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调入的处理。
5、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样,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直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的确定。
本条在修订时将“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包括三层涵义:(1)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5%;(2)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比例;(3)明确缴存比例的审批管理权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程序如下:
(一)单位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可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避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可以减少职工每月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繁杂手续,有利于降低成本。
(二)单位汇缴
1、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2、单位在首次和以后各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
3、单位在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应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数及缴存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办理存储。如有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据此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对于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外,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三)银行记账
受委托银行应对单位送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审查单位本月汇缴内容与上次汇缴内容是否一致。
2、核对转账支票所填金额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所填金额是否相符。 3、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位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4、确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将“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第二,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第
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目前,有些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现象比较严重,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进程。职工个人、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行为的督促与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处在调整阶段、经济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这样既可避免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随意性,又可防止挫伤职工工作积极性。
(一)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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