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uecool-com或QQ:370150219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46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条规定,如果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新《条例》按下列程序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

首先,责令限期办理。责令限期办理属于责令改正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其次,逾期不办的应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罚款数额应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关于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部分,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任何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为此,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逾期不缴是指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的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所谓少缴是指单位未按新《条例》规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有两个因素,一是缴存比例,二是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出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原则规定,并就提高缴存比例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条对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作出了规定。5%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般情况。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以及缓缴,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情况。他们共同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体系。涉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释义】本条关于违反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财务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新《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关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原来第39条规定修改而成的。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过程中,个别地区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情况时有发生,用于非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预算周转,甚至发工资、炒地皮、买股票。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本条对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即首先,应该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是为了减少对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侵害,保护其合法权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这是由住房公积

金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其次,对挪用住房公积金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对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入住房公积金。再次,对于挪用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刑事责任,是打击挪用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有力手段。最后,并不是所有的挪用行为都构成犯罪,对构不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就《条例》而言,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具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意愿,客观上实施了挪用住房公积比例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作出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原则规定,并就提高缴存比例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条对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作出了规定。5%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一般情况。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以及缓缴,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情况。他们共同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体系。涉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释义】本条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原第四十条之规定。

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情况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向他人提供担保,主要是由住房公积金资金性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性质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运作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是企业,不能进行风险投资,也不能向他人提供担保。所谓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证合同、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证,或以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的财产和权利提供抵押、质押,向债权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或者由债权人依法从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其所有者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安全使用,其对公积金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随意处分权,更无权以住房公积金向人民提供担保。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部门可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主管人员是指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人员。

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原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属于渎职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所谓渎职罪是一种特殊犯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贪图钱财、袒护亲属、照顾关系,或者为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构成徇私舞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综合文库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8)在线全文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0edu.com/wenku/491809.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70教育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370150219 邮箱:370150219@qq.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7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单篇付费下载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xuecool-com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