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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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委员会批准。

(二)缴存比例的恢复和缓缴部分的补缴 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为零,缓缴期限不能无限制。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理解为停缴或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工资收入,依据国办发[ 1996]35号文件的规定,当单位破产时单位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优先予以偿还,因此对单位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更应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予以补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计息时间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计息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按有关部门规定,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税。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一笔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是职工个人的法定收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侵占。

住房公积金利息计息公式为:本年度利息额(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 +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日至6月30日的天数之和÷365+结转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上年度公积金本息结转总额。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金有效凭证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出具有效凭证,不仅可以将其与职工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定,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凭证的发放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调动职工关心、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包括:职工账户余额对账单和住房公积金存折或查询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采用电信查询系统,方便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释义】本条关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根据本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的规定。 本条修订时对第一款第四项作了修改。将“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修改为“出境定居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费,职工有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是通过提取和使用来具体体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目的主要是:第一,保障职工权益、提高住房消费能力。第二,保证合理使用、安全运作,减小资金风险。第三,促进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取和使用有多种形式。一方面,职工可以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部分房租;另一方面,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规定的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通和融通的作用。此外,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资金,其增值收益还可以作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有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住房公积金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运作安全。本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从本条规定可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限定上述四种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退休 职工离休、退休时,就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不存在了。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所以,应当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出境定居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中国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国工作,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根据本项规定,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如果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解决住房问题有购房和租房两种形式,租房和购房一样,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形式,前面两项规定是解决购房问题,本项规定是解决租房问题。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根据发达国家的情况,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一般达到25%左右,考虑恩格尔系数与我国相近的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一般为10%到15%。住房委员会可以参考国外经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住宅市场状况、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比例标准不能太低,太低不仅低估了职工家庭对租金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且会由于提取过多造成住房公积金的流失;但也不能太高,太高将起不到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七)职工死亡

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本款还规定了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对丧失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提取,新《条例》第二款还要求,在提取的同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这是由于这种提取都是基于缴存条件的丧失,既然缴存条件不具备了,职工提取后不再缴存,当然应当注销账户。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职工所在的单位为纽带建立的,单位担负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职责,参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实也是单位所负担的一项具体工作。单位每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银行,对于职工的缴存数额等情况单位掌握的是第一手资料,而且对职工本人的工作、身份、住房等情况也十分清楚。要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进行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防止其他职工冒领等情况出现,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三)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能够证明提取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文件。这些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文件具体包括: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

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等;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

7、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除上述证明外,一般还应当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比如住房公积金存储卡或存储存折等)、提取人的身份证等证件。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和上述证明文件后,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是否属实,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应当允许申请人补齐;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中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决定和通知有3日的时限,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决定的工作,并把决定通知申请人。

(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以及存储余额等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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