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延伸供应链金融业务、跨条线产品深度融合、跨行业合作、电子商务在线融资等新产品和新模式。
防止扩大和滥用供应链融资产品。对应收账款来自于销售市场严重萎缩、付款周期拖长的,应审慎使用应收账款类融资产品。禁止通过供应链融资产品向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关联性较强的建筑施工类企业)等实施信贷规模控制的行业提供间接融资,已经存在授信余额的应逐步压缩退出。
严格借款企业准入审核。对借款企业的准入应重点关注与核心企业的交易背景是否长期稳定、真实有效,企业经营是否主业突出、不存在其他高风险投资,严格审查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多元化经营及过度融资情况,特别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主业外过度多元化经营及过度融资引发的资金挪用风险。对于续批业务应比照首次准入要求对借款企业开展审核,不得减低准入门槛,在前期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贷后管理发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回流情况不稳定、存货库存情况异常、企业不配合银行对账等问题,应在续批业务审核中严格把握授信风险。
审慎核定单一授信主体供应链融资总额,防止过度授信。以真实贸易为核心,根据经销商贸易及资金流转周期,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等三类产品在同一授信主体上使用时,应综合考虑企业授信总额,防范企业三重叠加使用额度,导致过度融资。
严格规范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强化授信后管理。进一步明确授信各方责任,对核心厂商不配合发货通知、对账,物流监管企业监管不尽职、私自放货等,以及授信主体套取资金体外循环的,应及时责令整改,直至停止合作关系。
货权及资金流的有效控制是控制经销商授信风险的核心,必须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物权、货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管,同时,通过企业账户资金流水的监控,确保销售资金及时回笼,防范资金体外循环及挪用风险。在开展现货质押及先票后货存货质押业务时,鼓励在工商管理局办理浮动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以维护我行抵押权利优先性并防范法律风险。
物流监管单位准入坚持监管资格与监管能力双准入管理。鼓励引入在特定行业具备独特优势的专业性仓储监管单位,配合我行及核心厂家开展三方供应链融资业务。
按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质押在我行的存货商品的真实性、足值性,并对质押存货在同类市场的变现能力做出客观评估和预判。
审慎开展不具备核心企业参与的纯现货质押融资业务。有存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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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的授信业务也应首先确认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质押货物必须具备物理性质稳定、价值稳定、定性和定量方法明确、易于保管、变现能力强等特征。审慎选择监管方和监管模式,大宗商品作质押物的,原则上不得接受输出监管模式,除非仓储公司承诺完全接受物流监管方派驻人员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且物流监管方的派驻人员有能力进行尽职监管。现阶段,对于以钢材作为质押货物的新增授信(包括续贷),不得接受输出监管模式,无法整改的存量授信业务应择机压退。
分级管理、差别对待。对分行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尚未建立供应链金融业务集中管理平台或已成立集中管理平台但经总行分级管理评级为D级的分行原则上不能办理货押类供应链金融授信业务。对于未按总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操作及管理、风险预警以及系统处理的分行,经各级机构、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也将视情况取消其部分供应链金融授信业务办理资格。
(五)投资银行业务
2014年重点开展债券承销、股权融资、结构化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进一步巩固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先地位。
1、债券承销
我行对债券承销业务风险控制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中高信用评级(外部主体评级AA及以上)国企,以控制市场风险为主,兼顾信用风险;对于低信用评级(外部主体评级AA-及以下)国企及民营企业,兼顾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综合考虑融资渠道和多维度风险管理标准,实施总体授信额度控制。
积极支持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导向行业、大型战略客户和优质中型客户的包括定向工具和超短期融资券在内的债券承销业务。
择优支持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商业地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债(长期限含权债)、并购债、资产支持票据等结构化创新产品的承销业务。
严格控制行业竞争高度激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风险高度集中(如风电、光伏、造船、电解铝等)或区域经济风险较高的债券承销业务。
对于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针对交易商协会放开地级市和银监会监管名单内平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择优支持符合“六真”原则平台企业。积极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平台企业:①省会和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平台;②有发债记录、外部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平台;③现金流充足尤其是水电气等特许经营行业的平台;④是我行授信客户、履约正常、能够通过发行债券偿还我行平台贷款、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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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项目均为现金流全覆盖的支持类平台或维持类平台;⑤符合监管政策可提供足值的经营性用地抵押的土地储备机构等平台。
2、股权融资
加强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企业资本运作、股权投融资顾问服务。
并购贷款:积极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行业导向的企业的并购整合融资安排,积极支持央企、大型国企、优质上市企业等我行战略客户提供担保、股权回购、股票质押等增信措施的资本金、资本运作和并购融资安排。
择优支持符合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行业排名前20名企业的兼并重组行为,定向开展重组企业的并购贷款。择优支持金额较大、期限较长(5年以上)的并购贷款项目和跨境并购贷款项目。
选择权贷款:积极支持高成长型企业的选择权贷款项目,优先选择:已获得国内外著名产投基金或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列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盈利持续增长且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已在新三板挂牌,并已通过协议转让、集合竞价或证券公司做市方式等实现股份转让交易的企业。
投贷联动业务:积极支持投贷联动业务,对符合我行投贷联动业务准入标准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已投资的企业或进入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的企业,按我行投贷联动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开展合作。
3、银团贷款
充分发挥银团分散风险的作用,积极支持以我行为牵头行或代理行的银团贷款业务,适当参与其他银行牵头的银团,对于我行牵头的银团贷款,原则上我行承贷额度不低于30%。积极支持采用银团贷款臵换我行或他行的存量双边贷款。单一客户或项目融资总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原则上应以银团贷款方式提供融资。 4、出口信贷
择优支持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保险项下的出口信贷项目。在产品方面以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延付债权融资、跨境租赁和海外项目融资为营销重点,兼顾人民币买方信贷、资源类跨境融资等创新产品的尝试与推广。在融资形式方面,积极推动俱乐部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融资模式,分散项目和市场风险。
我行出口信贷业务支持行业应紧跟国家“十二五”期间的出口政策,包括电力、能源、电信、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行业。重点目标客户具体可参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点客户名单和50家入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的中国企业名单。业务国别选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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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长期业务重点支持国别指引》中所列的重点支持国别为主。 5、结构化融资
结构化融资业务以公司客户信用风险控制为前提,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教育服务、现代旅游、现代物流等竞争优势明显的大中型现代服务业企业;积极支持自身现金流充裕的水、电、气、高速公路等大型基建项目;围绕支持城镇化建设,择优支持城镇化、保障房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项目;择优支持排名靠前的全国知名开发商和当地房地产龙头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有成功的商业运营经验的房地产开发商自持的经营性物业项目。
(六)国际业务
1、贸易融资
全行国际业务要继续保持中小股份制银行领先地位,进一步缩小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差距。加大贸易融资对国际结算的带动作用,年增速应适当高于收付汇量增速;结构上,应适度提高轻资本消耗的表外贸易融资比重;方向上,应与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导向相适应,积极支持有真实交易背景并能有效带动结算增长的贸易融资业务。
(1)客户政策
重点支持外向型现代服务企业及优质大中型国际业务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增加收益高风险可控的中型客户融资规模,提高贸易融资产品渗透度,提升我行国际业务客户综合收益贡献度。
积极支持综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全国进出口500强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贸易融资业务,特别是国际货物运输、跨境展览等外向型现代服务业;具备区域领先优势的重点客户和产业转移核心客户;提升我行对行业领军“走出去”企业的境内外联动服务能力,为上述客户提供跨境融资担保等实需业务。
择优支持为核心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通过对贸易物流、资金流的监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与货物贸易配套的优质服务贸易客户融资需求;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走出去”(工程类、大型设备类)企业的海外工程项目。
审慎支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项下及产能过剩领域优质客户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2)产品政策
合理扩大贸易融资额度在客户授信中的比重,提升贸易融资产品对企业的渗透程度。
积极支持: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国际服务贸易融资和保函等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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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各类低风险或较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可有效控制货权或应收账款权益明晰的进出口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简单代客外汇交易业务及外币利率掉期等简单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跨境人民币产品创新,特别是加大对境外同业联动产品授信额度的支持力度,解决资源瓶颈,提升我行的客户服务能力;人民币NRA(Non-Resident Account)账户质押的贸易融资业务,扩充授信渠道和方法,拓展产品应用;代理同业国际业务授信。
择优支持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及期权组合等代客期权业务;择优支持确保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中信保政策性保险项下融资,审慎办理信用不足的出口型小企业中信保保险项下短期贸易融资业务;择优支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认真审核发票等附带单据,跟踪信用证项下贸易上下游关系,确保真实交易关系,融资期限与货物周转时间匹配,严禁利用关联交易、滚动套贷等手段套取授信。
积极探索服务贸易产品创新、表外产品创新、外汇资金产品创新。探索服务贸易项下新的风险缓释来源,试点推进非居民的全球授信。
(3)风险底线
禁止介入以下客户和业务:贸易背景可疑、单纯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业务;非真实贸易背景的转口贸易项下融资业务;产能过剩领域非优质客户的贸易融资业务;大量从事衍生品投机或在衍生品交易业务中遭受重大损失客户;贸易背景存疑的关联交易型客户的非正常融资授信。
2、两头在外企业
“两头在外”企业授信,继续坚持“总量控制、统一授信”原则,合理控制授信规模。继续坚持统一授信原则,避免多头授信。
(1)客户政策
择优支持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较小,且主要产能在中国大陆的行业龙头企业。
严格控制经营情况一般,行业前景不明朗的中小型“两头在外”企业。
要求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平稳,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较小;母公司实力较强,在大陆有大额投资,利润水平和撤资成本较高,且产能主要来自大陆。
(2)产品政策
授信产品以贸易融资为主,并根据企业采购、销售的周期及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与授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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