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发给附有用地界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建设地址选定后,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正规的用地范围图、地形位置图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资金的落实),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申请用地,核定面积。③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核定面积后,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协议书,按权限逐级上报政府审批。④建设单位交纳各种费用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划拨文件,向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领取修建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应附的文件材料有: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文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经测量的地形用地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图;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征地费用包干协议;建设用地征询意见或有关部门说明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和人民政府审查或批准文件。
1999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需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有耕地补充方案。具备了申请征用土地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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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并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1984年10月,庆阳地区行署印发的《关于〈庆阳地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庆阳地区各县(市)征用菜地、果园和水浇地,按该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旱地、宅基地按5倍补偿;征用轮歇地、闯田、弃耕地,参照附近其他作物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未耕种过、无收益的土地不补偿。征用集体林地:幼苗林每亩按年投资的2~5倍补偿;乔灌混合林每亩按年收益的1~3倍补偿;成材林按国营林场地方材价格计量计算,补偿4~6倍;针叶林按质论价。征用集体牧场、草原(场地)按该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按每亩年产值的4倍付给;征用集体林地或林业专业户承包的林地,按每亩年产值的1~2倍付给;征用牧场、草场按每亩年产值的1倍付给;征用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1987年,庆阳地区城乡建设处拟定区内土地补偿和安置费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征用西峰、庆城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塬地、川台地、水地、山地、菜地,补偿按年产值(253~800元)的6倍予以补偿,款额在2742~4800元之间。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14倍发给,人均2亩以下按13倍发给。时区内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耕地不低于4048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6000元;征用县城规划范围的土地补偿费除菜地按年产值(800元)的5倍补偿外,其他土地均按年产值(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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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元)的6倍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10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9倍发给。其时,各县城规划区每亩征地款总额一般最低(山地)不低于3146元,最高(菜地)不超过12000元;征用乡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按年产值(一般为231~445元)的5倍补偿。安置费人均土地1亩以下按年产值的5倍发给,人均土地2亩以下按年产值的4倍发给,当时,各乡镇规划范围内一般征地款额最低(山地)不低于2000元,最高(水地)不超过5000元。1989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适当上调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标准。区内最高区域(西峰市)每亩征地费不超过37500元,最低区域(乡镇山耕地)每亩不低于3656元。
1992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上报行署批准,区内征地费和安置费补助标准在1989年所定指导价的基础上分别按一定比例上调。1995年,庆阳地区土地管理局报经行署同意,对1992年《全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作出调整。后因长庆石油勘探局对此提出异议,经甘肃省土地局协调,指示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依法测算,以实际测算标准确定。因此,此次所定补偿标准未能彻底落实。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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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不予补助。青苗补助费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2007年12月,出台《关于规范庆阳市国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意见》,对国家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规范。
从1992年开始,根据《甘肃省统一征地费包干办法》,本区各县(市)对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地费用大包干的办法。具体内容是: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对所占土地及地面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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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各种补偿标准计算出总的征地费用,并与征地单位订立协议。在用地单位包干费用一次或几次拨交土地管理部门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统一支付各种征地费用。实行这种征地办法,初步改变了过去征地手续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而征地各种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直接协商的方式,堵住了哄抬地价等漏洞。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也克服过去只审查图纸,很少下现场的盲目批地做法,普遍采取现场填表、座谈研究、组织协商、定地划拨等办法,对一些使用不合理的用地能及早发现,及时予以纠正。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漏项和价格浮动的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在实行统征包干时,一般向征地单位收取占地价3℅~4℅的不可预见费。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986年起,全区各县(市)对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执行1984年庆阳地区行署下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充规定的通知》所规定标准:征用居民或社员住房属土木结构安架房,每平方米补偿60元,砖木安架房每平方米40~70元。窑洞每平方米15~20元。搬迁居民或社员住房补助属土木结构安架房每平方米30~40元;砖木结构安架房每平方米40~60元;土木结构厦房每平方米26~33元;砖木结构厦房每平方米26~46元。其他附着物补偿,属土木结构大门楼每个50~100元,砖木结构大门楼每个80~150元;鸡狗舍每个10~20元;蜂窝每个5元;猪圈每个30~40元;柴煤棚每平方米10~15元;水窖每口100~150元;水井(包括井房)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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