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现行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包括两大类,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二是无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目前仅指内资生产企业。
享受退(免)税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税。
2、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要求。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这里主要介绍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一般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这四个条件是:
⑴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退税必须以征税为基本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存在退税问题。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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