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支队各单位自己的录像资料,进行点评。
二、现场录像的原则要求(《证据收集与运用》P95-96页)
三、现场录像的具体方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95-96页)
第四类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例如:乘客、路人、停车场工作人员等。有口头证言、书面证言两种形式,证人提供口头证言,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或进行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就是一种口头证言。书面证言是证人以书面陈述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言,一般由证人自己书写。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二、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
《证据收集与运用》P105页
三、收集证人证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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