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指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的人应当是具有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有些举报人声称自己有非法营运的证据,执法机关能不能据此认定违法事实呢?《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证据的收集一定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现场取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对违法行为确凿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无误,且证据不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是隐私权)。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
案例:通过暗查取得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77) 第二、收集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7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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