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为辅。电子档案即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登记数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年检等数据信息。经济户口书式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即一户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一份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经济户口书式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外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情况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打印);回访登记表(附件一);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制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专人管理。各工商所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一人。专管员要做到对属地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每户企业登记事项、生产经营、股东出资、信用等级、办理前后臵审批、年检结果、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有所了解。每年7月10日前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通知送达回证》和未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企业的逐户情况汇报;要注意收集企业资信、资质、荣誉等情况,及时录入外资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负责外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认定工作,完善企业信用分类信息,每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局《外资企业信用等级初认定情况明细表》(附件四);建立实收资本台帐(附件五),并根据企业的登记情况及时调整,做好对未按时出资企业的催资工作(附件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回访、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后,应在一周之内将巡查信息录入至“工商行政管理网格化监管系统”,特殊情况不受时间限制。
(三)实施分类监管。
严格按照《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对上年度及之前设立的A、B、C、D级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食品、乳制品、药品等重点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做好书式检查记录和监管软件记录。
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各负其责,对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和及时录入。
五、明确责任
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实行严格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局领导负分管责任,股室、直属机构、协会负责人负包保责任,工商所是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的实施单位,所长(含副所长)对市场监管巡查负总责,网格化监管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所长或副所长对辖县网格每周要抽查一次,并有记录。各联系股(室)、直属机构、协会每月应对包保辖县检查一次,并有督查记录。对出现问题,按包保责任制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对处理不到位,将对联系单位按包保责任制要求给予处理。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工商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工商局)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条 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固定食品、食品添加剂、流动食品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办理县工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所负责承担本辖区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审查)、审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工商所根据县工商局的委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工商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或者建议县工商局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县工商局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
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所应当提请县工商局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商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 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
工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
第七条 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臵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臵予以清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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