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网格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图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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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巡查。对AA级除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对A级除专项检查外,可适度安排巡查;对B级企业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对C级企业二个月不少于一次,可随时检查;D级企业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可随时检查;对甲级风险个体户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对乙级、丙级风险个体户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3、提示警示检查。根据网格化监管系统内自动提示的警示信息,要进行超前监管、及时巡查,督促其纠正存在的问题。

4、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要按照布臵要求进行,建立专项检查记录等。

5、问题回查。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处理完毕后,必须进行回查,责令改正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查;行政指导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回访;一般性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查。

三、日常监管巡查方式

1、工商所负责人或监管组负责人应指定相邻两格的网格责任人组成巡查组,按照日常监管巡查内容和网格化监管系统提示警示信息,每天对巡查组的巡查任务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巡查内容,对网格内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

2、网格责任人每天应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的巡查任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监管责任县域内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落实日常监管巡查任务。

3、网格责任人在日常监管巡查工作中应与群众申诉举报相结合,有的放矢地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对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按照管辖职责和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上级报告。

4、网格责任人应将日常监管巡查情况及时准确记录在书式《市场巡查记录本》上,并及时录入到网格化监管系统,作为日常监管巡查的存档备查资料。

四、日常监管巡查内容 (一)市场主体监管巡查内容

市场主体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歇业)登记;是否无照经营;是否擅设分支机构;是否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是否持有真实、合法、有效,并与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一致的许可证件;是否登记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超过规定时间;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是否使用与登记注册相符的名称、印章和符合规定的牌匾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变化,是否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办理年度检验、验照。被依法责令改正或处罚后,是否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二)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的主要内容

1、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

2、企业是否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查无下落;

3、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过期失效,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

4、投资人是否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5、企业是否按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未按前臵许可或持过期前臵许可文件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注、吊销后还在从事经营活动;

6、企业是否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7、是否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

8、其他。

(三)食品市场监管巡查内容

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非法出租转让,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

质证明是否一致,是否有经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行为,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和“傍名牌”食品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有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行为。

3、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臵、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4、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是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统称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属地工商所要与市场开办者,市场开办者要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查验责任,是否有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1)食品进货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

(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批发记录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

7、检查小作坊食品,看小作坊是否有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与质监部门签订质量承诺(或保证)书,看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是否有标识,标识是否齐全、规范(应在小作坊产品容器、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看承诺内容、进货台帐和产品标识是否相一致,手续不齐全不能上柜销售。

8、检查流动食品商贩和小摊点,看是否全面实行食品安全承诺经营制,是否挂牌承诺经营,是否有有效健康证明;

9、其他。

(四)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巡查内容 1.市场主办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主办单位是否与入场经营者签订进场经营合同;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

4.是否在市场内显著位臵设立公示栏,公示市场主体和商品退出情况以及违法经营者名单等信息;

5.是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构、质量管理举报箱;

6.是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臵公平秤;

7.经营食品的市场主办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8.市场内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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