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对于定点供应商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使用单位都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定点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或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如果未能全面地、充分地履行合同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有权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京财采购[2005]715号)对其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系统,为各使用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平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车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5号)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6号)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须按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到本期政府采购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后,如情况有变化,将根据下次招标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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