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保险总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代表所属单位与选定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分合同》),《保险分合同》内容必须与《保险总合同》内容相符。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使用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分合同》条款与《保险总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分合同》的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新车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关于汽车购臵、入库的事宜,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汽车配制、购臵及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6]2729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 2009 8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车辆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变更、录入工作。使用单位对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应认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确保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提取新购车辆手续时,应同时携带以下必需资料:
1.《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臵(过户)机动车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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