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燃料费支出范围:公务用车燃料购臵费用。
第七条 维修费支出范围:除新购车辆保修期内的正常保养、维护和纳入车辆统一保险的故障维修范围以外的车辆保养、维修费用。
第八条 统一保险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免赔率按20%计算)、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涵盖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
第九条 杂项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行车安全奖励、行车公里补贴、年度检测费等。
第十条 车辆燃料、维修、保险、杂项费和车船税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经费支出情况及时向加油卡主卡和维修卡中存入资金。为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和维修结算,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分别向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和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车辆因公去外地发生的加油、维修等费用,使用单位应在车辆经费支出范围内据实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加油卡、维修卡中资金,只能用于车辆加油和车辆维修、保养,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年终维修卡中剩余资金,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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