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份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一份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臵函,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对需处臵的车辆进行审核:
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4、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进行处臵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旧车处臵收入上缴方式:旧车处臵收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臵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行政单位的旧车处臵收入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的旧车处臵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章 各部门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油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为使用单位提供足量油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加油、资金使用与结存等明细信息;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开具发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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