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
辆加油。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
(一)车辆定点维修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管理,定点维修单位的服务承诺以及各种车辆的维修项目、价格在车辆维修系统中予以公布。
(二)使用单位可根据维修单位的车辆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臵等情况,从中标的维修单位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单位。
(三)使用单位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通过车辆维修系统进行维修项目申报。
(四)维修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等信息与车辆维修系统中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送修车辆应与车辆维修系统中报修的车辆一致。凡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列出的在用车辆,均属于维修单位须按照定点维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维修的车辆。
(五)车辆维修过程中,如果发现应维修的项目与使用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一致时,维修单位应事先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维修单位按照使用单位在网上确认后的项目进行车辆维修。
(六)维修单位按照车辆维修系统中所列的维修项目、价格进行维修和收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车辆维修系统中增加维修项目的,维修单位须在车辆维修管理系统中进行申报,同时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在网上审核同意后数据生效。
第十八条 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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