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准备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我市排污权交易初步设想
我市推行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制度的总体框架设想如下:
1、交易对象
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指标首先应该是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这两项主要污染物,但由于我市地处太湖流域,而太湖流域水污染较重,特别是水质富营养化严重,其水质主要指标氨氮、总磷超标严重,因此初步确定交易对象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排污权。一是有助于氨氮、总磷等污染物的削减,从而在改善水质,二是对整个排污权交易工作有所创新,三是有助于增加排污权交易量。
2、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
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必须是合法排污单位,同时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定环境保护义务。
为便于操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初步确定包括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以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
3、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核定
首先明确排污权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只有使用权;其次在国家、省确定的目标排污总量(减排任务)基础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第三要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总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每隔五年重新进行排污权的分配和核定。
为便于操作,初始排污权分配初步确定为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暂行办法颁布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暂行办法颁布以前已经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排污权遵照“舍大取小”的原则核定。
4、排污权的定价
按照污水厂和主要行业的主要污染物治理成本,并参照周边地区的排污权价格进行定价,同时考虑行业的污染轻重,对重污染行业实行差别定价。并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总量控制要求及湖州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条件成熟时可由市场自行定价。
5、排污权的申购
暂行办法颁布以前已经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实行无偿使用,但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如完不成减排任务,其未完成的减排量须按市场价购买(排污权),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金给与一定的优惠(减免);暂行办法颁布以后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一律有偿使用。
6、排污权的回收和储备
排污权无偿使用的排污单位,其富余的排污权无偿回收;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通过治理或产业结构调整,其富余的排污权指标按市场价回购;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强制关停的,以及获得的排污权超过闲臵期的,原则上无条件收回;实施排污绩效考核,对连续多次排污绩效排名靠后的排
污单位,强制收回排污权。
7、排污权交易收益
收益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也可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交易必须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存在的问题
从我省各地的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制度开展情况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国家、省里对排污权交易在政策上是鼓励的,有关文件均已明确,但在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上,相应的法律、法规都还是缺失的,对于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排污权的商品属性仍然不明确
相对于土地、矿产等有形资源而言,排污权作为资产的商品属性仍然不明确,其如何进行计税、纳税;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如何进行财产抵押;排污权作为资产,与企业污染物削减(减排)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尚难以处理。
3、初始排污权分配很难体现公平原则
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一种是对现有企业的初始排污权实施无偿分配的,而对于新建企业实施有偿获取;另一种是全部采取有偿分配,但污染重的企业占有排污权量大,而污染轻的企业反而占有排污权量小。目前对现有企
业和新建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别对待,难以实现排污权在各污染企业间合理分配。
4、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面临困难
目前推行的所谓“排污权交易”实质上只是排污权的有偿使用,最多也就是实现了政府与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建立了一级市场,面临的困难是排污权供给的不足,建立真正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还面临很大困难。
5、排污权交易配套政策和相应监管措施有待完善 排污权交易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配套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尤其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行,直接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成败;同时在监管措施方面,如排污权转让如何确认、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超排污权排放如何处罚、排污权如何收回、排污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排污权出让如何激励等亟待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制度已经引起国家环保局和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政府已经明确要求各地在2008年底前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我市也已经将推行排污权交易列为2008年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确保我市的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下一步要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1、出台排污权交易办法
在市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原则同意的暂行办法的总体框架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排
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确定排污权交易价格
由发展改革(物价)部门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确定我市排污权价格,排污权价格应根据不同行业类别及其主要污染物削减成本来确定,并参照周边地区的排污权价格,充分考虑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3、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鉴于排污权交易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必要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综合考虑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先行在市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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