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三:机构抵押支持证券和非机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数量图
2、转手证券和转付证券
根据对现金流的处理方式和证券偿付结构的差异,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转手证券(passthrough)和转付证券Oaythrough)。转手证券不对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做任何处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加区分的分配给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因此,转手证券仅仅是将贷款原始权益人的收益和风险转移并细化到每一个投资者,投资者需承担基础贷款的提前偿付的风险,因此难以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转付证券的偿付现金流同样来自于基础贷款债务人归还的本息,但他对基础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组,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本息偿付机制发生变化,以满足对风险、收益、期限等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正式起步于200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1,旨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初步措建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并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信贷瓷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同年11月7日,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爨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监管实践经验,再次对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加强了对各参与者的行为监管。2005年12月15闩.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29.26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中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展开。此后,在第一批试点的带动下,浦东发不过该办法并没有规定细节嗣履,像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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