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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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五十 4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的 一条;《江苏省 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第三十 八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 的,处以应缴纳 排污费数额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 1、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缴纳, 并视以下情况进 行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排污费的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不予处罚

除依

照国家规定 加收超标准排污 《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五十 5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 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条;《江苏省 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条例》第三十 八条第五项 费外,可以根据 所造成的危害后 果对单位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个 体工商户处以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1、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一万至五万元

2、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危害后果严重的

五万至十万元

3、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个体工商户,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二千至一万元

4、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个体工商户,危害后果严重的

一万至二万元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 6 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 机构现场检查或者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章第五 十五条;《江苏 省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条例》第三 十八条第七项

可以根据不同情 节,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 款

1、情节较轻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五百至一千五百元

2、情节较重的,危害后果严重的

一千五百至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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