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 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 大变化, 未重新报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4 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 之日起满5年, 建设项目方 开工建设, 其环境影响报告 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 机关重新审核的 《国务院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 条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八万至十万元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 责令限期补办手 续;逾期不补办 手续,擅自开工 建设的,责令停 止建设,可以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补办手 续,并视以下情 况进行处罚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五万至七万元 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七万至八万元
4、立即停止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5 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 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国务院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 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试生 产,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并视以下情况进 行处罚 3、立即停止试生产,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处罚 2、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试生产 的 三万至五万元
1、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试生产的
一万至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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