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制度,按照员工的岗位归属,即“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到随时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要做到周检查、月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其它专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验收。公司标准化验收要做到动、静结合,促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第十四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必须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开展如“流动红旗”、“标杆区队”等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公司要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
第十七条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干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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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践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业务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部室)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 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四条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五条 并按照上级及公司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转岗。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职责,依法对公司各单位(部室)的安全培训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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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严重“三违”的人员的培训:凡被查出定为严重“三违”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及矿规、矿纪等相关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出据培训合格证明,原单位方可安排工作。
第十条 《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以前,要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学习由各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形式可多种多样,培训时间可根据作业场所复杂难易程度,在制定作业规程时明确规定培训时间,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
第二章 有关培训职责
第十一条 矿各职能科室负责对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区队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及对“三违”人员培训监督。负责对安全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负责对要害部门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监察及事故后调查、分析与处罚。
第十四条 矿安全监察部负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到“四级安培中心”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
第十五条 全部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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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二)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 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 基层人员每年不少于16个课时培训,培训内容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健康,劳动保护与现场急救等专业知识。
(五)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由上级培训机构培训,煤矿一般人员及新员工岗前培训,由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培训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
根据培训工作重点,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员工培训工作。指导培训工作的大纲与年度培训工作达到计划目标。
第十七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培训计划的编制:以重视员工智力开发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目的,把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操作水平作为提高员工素质的一项根本任务。
(二)编制计划要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及当前员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员工教育培训效果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安全生产服务。
(三)培训计划中的主要指标应列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经营承包目标。 第十八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员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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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性。
(一)每年末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征询下一年度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对下年培训工作的初步意见。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培训部门综合分析平衡。
(二)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详细培训计划,形成正式员工培训计划,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
第十九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
第二十条 学习方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
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管理:根据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编制应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2.培训起止时间;3.主要开设课程(也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5. 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6.课程授课(实习)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做好课程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
第二十四条 实操培训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操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对学员的奖惩:由安全监察部根据培训管理规定出据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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