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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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凡在本单位业余培训达不到上岗要求的,或单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人员,脱产学习,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五十六条 矿井提出吨煤10%的资金,对区队年度评奖办法:对开展培训较好,每期培训班人均考核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的区队,能积极配合培训部门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且培训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并完成了年度培训计划的区队,正职奖励1000元,副职奖励800元,。

第五十七条 对有关部室的奖励:能积极配合培训工作,及时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授课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参与四次以上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年终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聘请教师讲课费标准:讲课教师是队长(含科长)、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时,即每课时按30元,其他有关人员每课时按20元,高级职称和副矿级领导授课时,每课时按50元计发讲课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培训费用标准与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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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发446号令)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发 [2010]23号文)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职责:

1.总经理对全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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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3.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4.专业副总工程师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5.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矿井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依据“23号”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参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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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33号)与国务院446号令、《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09】223号)文件执行。

3.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形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做到“抓系统、系统抓”。

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

第五条 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总经理组织,分管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每半月由各专业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助理、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逐头逐面排查一次。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分析结果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监察部汇报,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向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全监察部、调度、业务部门做好登记台帐。

第八条 每月底由安全监察部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 一般隐患直接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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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整改的,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按期整改。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业务部室要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等。需要申请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业务部门按程序报公司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请公司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

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1.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应排查而未排查的; 2.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3.违反事故隐患排查规定,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或有措施也不落实而最终导致事故的;

5. 矿有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后,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并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

6.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的; 7.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8.未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

9.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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