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项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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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执行。培训部门对学员奖、罚要有理有据,做出详细记录,原始奖罚资料要妥善保存。奖罚标准: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课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 2.参加公司安全资格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给予200元奖励。3.参加矿组织的脱产5天以上的培训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给予100~500元奖励。4.参加公司安全资格证书复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教学考勤管理: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对培训班,每天(上、下午)点两次名,其他培训每节课点名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各主管单位领导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培训期间,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假权限只一天,超过一天由学员所在单位审批(新工人由综合办审批)。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员因病不能上课,有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学员原单位批准,休病、事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参与本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实际操作培训:实操教学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培训部门现场培训老师负责,也可委托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实习学员的安全。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展现场教学辅导与考评,考评要公平公正,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上报班培训,开班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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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该单位行政正职与员工所在单位各罚款500元,罚款在当月工资结算中扣除。

第三十条 监考职责:对矿方组织的培训考试,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1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管:矿方组织考试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结束考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一次,但须交补考罚款100元,罚款上交财务管理。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按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担任教师。

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应尽可能采用直观性教学、数字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理解、掌握更多知识要点。

第七章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符合相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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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作业的要求,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培训效果,对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学员每人先自费、待取得证件后报销学习费用。凡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及格者,将其调离现从事的特种作业岗位。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代用证)上岗。原证由矿(安全监察部)统一存放,妥善保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复训到期必须自觉参加复训。安全资格证书超过复训日期的,造成证书作废的对个人罚款200元,(改变工种的除外,但:须经矿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复审前必须参加规定的复训,复训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复审,原证收回。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动工作,可继续从事本工种的操作,并到发证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仍从事原特种作业的人员,需持证到矿安全监察部备案,方可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继续从事原工种操作前,应当重新进行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位(工种)变动时,需办理新从事岗位(工种)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章 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培训时间: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72课时。

第四十一条 新员工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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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

(三)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 (六)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七)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

(八)基本技能培训:新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初级工’应知应会标准。专业技术培训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堂设计、结业考核等方面应按《培训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新工人课堂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井下实习时主要了解矿井生产过程与各工种的操作方法,熟悉提升、运输、行人、进、回风巷道位置,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熟悉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大巷行走和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新工人培训结束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及格者,予以辞退。

第九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培训管理人员要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通知讲课教师备课,并协调好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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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努力完成上级相关处室安排的各项培训任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度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学习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奖惩及教师讲课费的发放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定期组织对优秀学员、教师及先进集体的评比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负责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 培训结束前,依据《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教学进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参加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

第五十二条 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三条 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各区队的技术员为兼职教师,队长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培训部门要加强对区队监督,保障区队培训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第五十五条 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可利用班前、班后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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