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1.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 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永煤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规定,加重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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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特别规定》等法规政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公司领导、各职能部室、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机电副队长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检查内容
1、各单位、各级领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各职能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 3、“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 4、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程完成情况。
6、矿井各系统的能力,可靠性、安全性;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等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安全状况。
7、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 8、公司、部室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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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是否到位等情况。
10、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
1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使用情况。
1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矿井五大灾害及其它灾害的防治措施。 13、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 第三条 检查结果处理:
1、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2、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统一用纸质版汇总至安全监察部,由安监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闭环,业务部室负责复查落实。
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的重复发生。
4、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整改落实责任人。
5、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
1、对现场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公司奖罚条例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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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被上级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2、对上级检查和矿方自查的隐患都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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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行为,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综合办等有关部室领导及技术人员
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
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如组织会审、审批工作等。 2、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第四条 上报永安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在本单位组织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永安公司。
第五条 所有采掘作业规程及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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